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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手 重拳打击环境犯罪

  来源:科技日报 | 发布时间:2017-02-17

   2月14日,浙江省检察院透露,对“长江口倾倒垃圾案”,海宁市和海盐县检察院已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2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今年北京市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组建环保警察队伍,两会尚未结束,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就正式成立。成立当天,总队就与环保部门合作,破获两起环境污染案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等。
 
  随着对环境犯罪打击力度加大,环保与公安、检察部门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多。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说,为理顺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三部门职责,畅通衔接机制,环保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简称《办法》)。
 
  环保和司法“各自为政”
 
  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呈“井喷”之势。据环保部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974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9622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5211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96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963件,同比分别上升36%、130%、68%、91%、16%。
 
  田为勇表示,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各地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两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目前指导环境资源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刚性执行力;各级各部门对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移送标准、法条的适用等存在认识理解偏差,影响案件移送和衔接机制有效运转;少数环境执法人员对涉刑案件证据的收集缺乏经验,使得案件证据之间缺少内在逻辑关联,难以完成刑事司法流程。
 
  目前,全国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如浙江、广东、福建、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区开展打击环境犯罪工作成效明显,其案件数量和质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案件数量偏少、办案质量偏低、衔接配合不畅等问题。大多数地方的环保“两法”衔接机制缺乏常态化的沟通、事务性工作的对接,因此需要制定《办法》对全国环保和司法机关办案统一指导、补齐短板。
 
  建立“两法衔接”长效机制
 
  《办法》共6章39条,为解决环保和司法“各自为政”的问题,特别在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设立了“协作机制”“信息共享”。
 
  田为勇说,“协作机制”方面,主要围绕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部门联合培训、建立案件双向咨询、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确定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范畴,及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的基础勤务平台、现场调查职责分工等。
 
  要形成打击环境犯罪的“合力”,信息共享非常重要。《办法》要求,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三部门应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综合研判等。
 
  田为勇说,《办法》突出程序性规定和制度机制建设,强化了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向性。
 
  解决“有案不移、该接不接”等突出问题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非法排污行为,就会发现这样的排污不是第一次,对以前的非法排污行为当地环保部门存在失察等问题。新环保法对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律监管责任也有严格规定,因此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可能会出现“以罚代刑”、不移送犯罪线索等。如此一来,公安机关就无法立案,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就曾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实施专项立案监督时,往往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没有立案,总是伴随着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情况。”
 
  因此,《办法》明确规定了环保部门移送案件的条件、时限和移送材料的要求,对公安机关受案也作出“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等规定。“这些规定能在制度层面解决环保部门有案不移、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该接不接的问题。”田为勇说。
 
  《办法》还细化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检察院可对环保部门移送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等;检察院可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关键词: 环境犯罪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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