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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从事环评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不应具有环评资质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18-0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环评函[2018]954号

  关于第三方技术评估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评文件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18]1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技术评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开展并承担相应费用,但对承担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尚未有进一步规定。
 
  考虑到技术评估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相关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明确,“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不得申请环评资质。
 
  为确保技术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不应具有环评资质,应避免与环评机构及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并具备与技术评估任务匹配的技术队伍和技术能力等条件。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相关链接:
 
  关于环评审批中引入第三方技术评估疑惑的回复
2018-06-26
 
  来信:
 
  目前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我处没有环境评估中心等机构,行政审批局一章审批又处在审批制度改革的前沿,请问该如何甄选确定第三方的技术评估机构?有无条件限制?是否可以委托环评单位来承担此项工作呢?
 
  回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自身需求甄选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不能委托环评单位承担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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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评文件   环评审批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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