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生产经营规模的疑问?
信件内容
各位领导,您好!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二、生产经营规模”中对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等几类新建、已建企业的废塑料处理能力进行了限定。现有以下三个疑问:
①上述规范条件中对废塑料处理能力的限定具体是对原料处理能力的限定还是对产品产量的限定?
②如果一个废塑料再生企业处理加工多种废塑料,那么上述规范条件中对废塑料处理能力的限定是对企业单一品种废塑料处理能力限定?还是对多种废塑料总量的限定?
③上述规范条件中要求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是否有具体数量指标参考值?
请明示,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对废塑料处理能力的限定是对产能的规定,不是产量;
2、处理能力计算是对总量的计算;
2、处理能力计算是对总量的计算;
3、厂区作业面积没有规定具体数值,由评审专家根据测算依据判断是否满足要求,确定评分时可以得多少分。
感谢您对我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