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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申请技术规范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 发布时间:2018-08-2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18年8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以下简称“再生金属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再生有色金属是我国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生矿冶炼相比,再生有色金属的循环利用在节约资源、减少能耗和改善环境方面效果极其显著。但由于众多中小企业工艺落后,环保设备缺失,导致的环境污染也极为严重。为提高再生有色金属污染防治水平。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其中再生有色金属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同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规定的重点行业,应在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再生金属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再生金属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再生金属的排污许可证。再生金属工业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型:
  再生金属排污单位指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再生金属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排污许可量许可因子的筛选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中规定,“通常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有色冶炼等重点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量”。本标准涉及的排放标准中主要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5项常规污染因子以及铅、砷、锡、锑、镍、镉等重金属污染物,不涉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同时,从行业污染特征和全国污染物排放贡献来看,无论是从行业特征污染监管还是全国污染物总体削减来看,重金属污染排放应该纳入行业乃至全国排污许可的重要环境监管污染因子,也是实现排污许可规范和引导行业企业主要污染因子稳定达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本标准将针对4种主要再生有色金属明确重金属总量许可因子。
 
  本标准通过对《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因子的梳理,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筛选出再生有色金属总量许可污染因子。本标准总量许可污染因子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控制的5项污染物,以及重金属铅。同时再生铜补充砷、锡、锑、镍和镉,再生铝中补充氟化物和氯化氢,再生铅补充砷、锡、锑和镉,再生锌补充砷、锡、和镉作为许可总量污染因子。地方有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可根据需求扩大对再生有色金属总量许可污染因子的范围。
 
  排放口的分类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工序和污染源较多,因此现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放口管理应突出重点,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差异化管理的要求,为提高对再生有色金属企业污染源管控的效能,同时提高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核发效率,减小核算工作量,将排放口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大类进行管理。
 
  主要排放口确定原则为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种类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便于考核、5+X种污染物(5种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X种为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氢、总铅、总砷、总锑、总镍、总镉等)排放量占企业总排放量大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其余的污染物排放口设为一般排放口,只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废水主要排放口为工业废水总排放口及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气排放口按照上述划分原则,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产污节点,对应不同类型的排放口和许可排放因子。
 
  许可排放浓度
 
  各项水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除pH值外),为日均浓度;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执行排放标准GB 31574,以含铜污泥、含铅浸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的排污单位参照GB 31574确定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 8978的,则按GB 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GB 8978附录A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大气排放口中,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其余排放口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以含铜污泥、含铅浸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的排污单位参照GB 31574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许可排放量
 
  除了主要污染物许可量之外,该行业的重金属特征污染物也纳入总量控制管理。
 
  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氟化物(再生铝)、氯化氢(再生铝)、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锡及其化合物(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锑及其化合物(再生铜、再生铅)。
 
  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砷(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总镍(再生铜)、总镉(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总锑(再生铜、再生铅)。
 
  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核算许可排放量时,排污单位上一年度废气、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有监测数据的,以实际排放量作为许可排放量;上一年度没有废气、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监测数据的,按主要产品产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水量、许可排放浓度核算许可排放量;同时,若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大于按主要产品产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水量、许可排放浓度核算出的排放量时,以主要产品产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水量、许可排放浓度核算出的排放量作为许可排放量。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截至目前,再生有色金属中只有再生铅发布了可行技术指南,其他行业暂未发布可行技术指南。再生有色金属企业采用本标准中给出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许可证审查核发时原则上可以认为该企业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再生有色金属企业若未采用本标准中给出的可行技术的,企业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另外企业还应加强自我监测及台账记录,证明污染治理技术能够达到与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效果。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一般要求:再生有色金属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相关技术规范中要求增加的,在本标准基础上进行补充;企业还可根据自行监测管理的要求补充填报其他必要内容。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为实现台账便于携带、作为许可证执行情况佐证并长时间储存的目的以及导出原始数据、加工分析、综合判断运行情况的功能,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记录信息的内容:再生有色金属企业排污许可证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
 
  执行报告要求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其规定,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再生有色金属企业原则上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年报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实际排放量的核算原则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因子,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同时根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其他采用手工监测的污染因子,按照执法监测或企业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企业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在采用手工和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时,还应以产排污系数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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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色金属   排污许可   环保政策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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