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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支持全省扶贫脱贫攻坚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 发布时间:2018-06-15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支持全省扶贫脱贫攻坚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好扶贫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和全省脱贫攻坚重点工作推进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环评审批流程,为扶贫攻坚和项目落地提供政策支持,助推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差别化管理,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
 
  对全省深度贫困地区实施差别化管理。以环境质量为重要参考依据,以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为基本遵守,对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生态环境良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的贫困地区实施差别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推动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地。对全省列入深度贫困县地区(见附件1),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中,属于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基本无“三废”排放项目,以及环境影响单一、措施成熟、风险可控,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一律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网上填报备案管理试点,不再实施审批。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方案》通知有关要求,具体明确为: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特别是针对扶贫攻坚行动中有关易地扶贫搬迁、空心村整治以及光伏发电、风电可再生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简化为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2017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实施网上备案管理。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积极完善本部门环评文件备案管理试点相关制度和流程,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实施。
 
  二、加强对实施环评备案试点地区的指导
 
  对实施环评文件备案审批改革的试点地区,省环保厅将坚持问题导向,指导试点地区环评审批管理部门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对试点地区环保、审批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精准掌握政策措施,促进扶贫项目尽早落地见效。各级环保、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原则,上下联动,重点做好对试点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帮扶工作,梳理扶贫项目前期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分类指导,切实破解瓶颈性问题,确保建设项目投资落地过程中少走弯路。同时,重点做好项目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在“精细化、精准化”环节上用力,帮助试点地区完善政策制度制定,强化中、后期执法监管,实现扶贫攻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共赢。
 
  三、建立“定期调度协调”跟踪服务机制
 
  对深度贫困地区村庄易地扶贫搬迁、空心村搬迁整治项目,以及光伏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战略新兴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各级环保、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协调”和跟踪服务机制。坚持积极主动超前服务,围绕项目环评前期工作面临待解决的问题,在环评文件编制阶段主动调度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环保等部门,开展不定期的务实会商工作机制,积极查找问题,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时加以解决。要切实解决影响项目落地人为因素等问题,严禁“问题搁置”“推诿扯皮”等懒政怠政、不作为行为,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助推项目顺利实施。
 
  四、强化工作追踪落实和督导
 
  各级环保、审批部门要坚守“生态红线、环境底线、资源上线”的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在深度贫困地区实施环评备案审批试点的政策设定初衷和原则,加强跟踪调研,定期调度督导,对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并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对于基层环保、审批等部门在试点工作出现政策把握不准、执行偏差等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指导地方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强化督导检查,对于政策不落实、不主动担当,造成工作缺位、影响项目落地实施的,要及时责令整改,确保政令畅通和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对于放弃监管职责、不认真履职尽责、造成工作失职缺位的,要坚决予以追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果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对实施环评文件(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除外)备案审批改革试点的贫困地区,要及时总结环评备案审批改革试点的经验和成果。此次对深度贫困地区环评备案审批改革试点期限初步定为3年,每年初,各地对上年度试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及向省环保厅报送试点工作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研究制定环评制度改革和修订完善环评制度政策法律体系,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附件:1.河北省实施环评文件备案试点审批改革深度贫困地区名单(首批)
 
  2.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制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9日
 
  附件1
 
  河北省

  实施环评文件备案试点审批改革深度贫困地区名单(首批)

       一、张家口市:1.康保县2.沽源县3.尚义县4.张北县5.阳原县

       二、承德市:1.丰宁满族自治县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3.隆化县

       三、保定市:1.阜平县2.涞源县
 
  附件2
 
  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制试点工作指南(试行)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环保部《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关于环评文件备案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备案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雄安新区,以及纳入我省环评审批改革实施备案制试点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其中,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场馆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纳入规划的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场馆、水电气信及其他配套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场内外配套保障项目和外围“五纵两横”综合交通项目,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以及纳入试点范围的省级(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试点时间。实施环评文件备案制审批试点的期限一般为3年,届时期满后需提交试点工作工作成果报告。需要延期的,可另行申请。其中,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建设项目备案试点自国务院批复之日(2017年5月4日)起算;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建设项目环评备案试点自省政府批复之日(2017年9月9日)起算;雄安新区实行永久性备案改革试点。
 
  二、关于实行环评文件备案制审批试点要求及程序

       1.依法开展试点,不突破法律红线。实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备案试点的区域,在备案试点工作中应坚守法律红线,将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其环评文件一律确定为《环境影响登记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2、落实主体责任。落实所有法定的要求和主体责任,按照环评文件编制及分级审批或备案要求、公众参与、准入管理规定等,做好申报备案前的所有基础工作。
 
  3.备案主体。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备案程序,可由市、县两级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实施备案。网址:http://110.249.223.86:8080/REG公示网址:http://110.249.223.86:8080/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备案试点建设地区建设项目涉及跨设区市的,参照环保部会第41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市级环保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4.实行环评备案管理的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需要填写的信息上传审批系统。审批系统出具备案回执后,备案生效。
 
  5.有关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真实承诺、项目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等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6.项目备案后发现申报不实、违规违法、重大变更等,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受备案影响。
 
  7.备案后监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8.备案信息公开。各级有环评审批权的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备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全文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设项目备案后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环境主管部门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后的事中监管,强化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生产过程中污染排放监测,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建设、超标排污的,依法严肃追究项目单位及环评单位的责任,由于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项目建设期间,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三)纳入上述备案管理试点的建设项目,可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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