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支撑,规范专家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入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选取和管理。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专 家库入库专家的选取和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建立专家智库,开展排污许可制改革相关研究,组织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体系咨询论证,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为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 者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实施的检查、调研、评估等工作。
(四)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为推进排污许可制 相关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五条 专家库由从事排污许可相关政策、技术体系、 行业管理、生态环境研究或管理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单位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方式, 向社会公开征集。按照从事的工作业绩和具备的技术能力进 行选取。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和技术服务支持工作。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含)以上或排污许可工作 1 年(含)以上。
(三)具有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
第八条 专家库实施“征集、退出、考核、奖惩”动态 管理,并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补充、更新,选取结果向社会公 开。专家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由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专 项小组办公室颁发聘书,建立档案。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本着科学负责、服从大局和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排污许可相关培训和咨询工作,为国家排污许可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可优先参与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排 污许可相关研究课题。被列入“黑名单”的专家不再纳入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不得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排污许可相关研究课题和技术规范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一年内被通报或经核实为有效举报两次(含)以上的,列入“黑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咨询与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超标或超规定收取企业或相关单位费用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论证咨询意见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审核研究,147 名专家纳入第一批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并按照《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实施管理。
第一批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 专家名单
(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