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我们迎来了生机勃勃的5月,夏天的脚步更近了,现将5月起将要实施的一批新的环保标准、环保法规、专项行动整理如下,包括:脱硫脱硝运行效果评价标准、地方大气条例、新版地下水质量标准、全国黑臭水体整治行动、地方固废法、生活垃圾标准等…
5月1日起,脱硫脱硝除尘装备运行效果有评价标准了!
日前,国标委员会发布 《燃煤烟气脱硫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34605-2017 》、 《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34340-2017 》、《钢铁烧结烟气脱硫除尘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34607-2017 》。3项《标准》自2018年5月1日实施。其中:
《燃煤烟气脱硫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34605-2017 》适用于湿法(石灰石-石膏法、氨法、海水法)以及干法/半干法脱硫装备的运行效果评价。 性能评价指标包括SO2排放浓度、脱硫效率、Hg排放浓度、烟(粉)尘排放浓度、SO3排放浓度、雾滴浓度以及脱硫废水、脱硫固废、噪声和其他气态污染物等指标。
《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34340-2017 》适用于SCR、SNCR、SCR-SNCR脱硝装备运行效果的评价。 性能评价指标包括NOx排放浓度、脱硝效率、氨逃逸率、SO2/SO3转化率以及氨泄漏、废水、固废、噪声等。
《钢铁烧结烟气脱硫除尘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34607-2017 》适用于钢铁烧结烟气石灰石/石灰-石膏法和氨法等式湿法脱硫装备,烟气循环流化床法和旋转喷雾干燥法等半干法/干法脱硫装备的运行效果评价,烟气除尘使用的电除尘和袋式除尘器的运行效果评价,其他类似脱硫除尘工艺也可参照执行。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从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2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三条,根据上位法,借鉴外地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结合潍坊市实际,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 《条例》规定气代煤、电代煤、拆除燃煤锅炉、抽凝发电机组等减少燃煤消耗措施,并对民用散煤的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还对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排气、畜禽养殖、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
太原三部环保法规(建筑废弃物、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保)5月1日起实施
5月1日起,《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三部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正式实施。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网格化监管、环境监测等制度和措施,规范了工业、机动车、扬尘、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明确了违法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对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消纳、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作了规范,明确了建筑废弃物的工作原则、管理职责,为太原市强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内容上重点突出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规范了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禁止在东西山毁林开垦、砍柴、采矿、烧荒以及在汾河流域私挖滥采、违法排污等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资金;规定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等。
5月1日起,河北廊坊VOCs治理不达标企业将被限产停产
伴随着国家、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作战部署不断迈向源头防治、深度施治、强化管控的轨道,对VOCs排放污染不治理、软治理、治理不达标和有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的企业将面临从今年5月1日开始的停产、错峰生产和依法严惩的窘境。日前,从廊坊市环保局获悉,全市有89家企业被列入省备案、市督办强制深度达标治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