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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屡罚屡犯,怎么管?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18-04-1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都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要求限期改正,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违法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对环保部门做出的整改要求、处罚决定,虽能按期完成、及时履行,但事后却屡屡再犯,出现屡改屡犯、屡罚屡犯的不正常现象。如有关通报,某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屡罚屡犯,3年内先后被当地环保部门立案查处20次,累计罚款1807万元。
 
  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所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防止、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的须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社会生活中,有些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只注重抓经济效益,轻视企业环境行为管理,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业务培训不到位,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屡改屡犯;有些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故意采取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等方式,减少成本支出,从而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屡罚屡犯现象。
 
  为避免、减少类似不正常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各级环保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完善后督察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通知、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计划,制定后督察工作制度,明确后督察责任;对每一项开展的后督察行动,要形成报告,具体说明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确保环境问题整改有始有终。
 
  如发现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二是加大曝光力度。对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要多渠道公开、多途径发布,公开曝光行为,通报处理结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责成违法企业向社会公开问题整改承诺、整改进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督途径。
 
  对发现不公开、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根据环境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目前,各地环保部门都制定了本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各地环保部门在全面落实这一法律措施的过程中,首先要把所有排污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不能抓大放小;其次要建立健全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与交换机制,拓展信用市场应用。比如,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联合完善“绿色信贷”制度,及时传递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贷前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是创新执法方式。对存在环境问题企业,要列入重点污染源“双随机”抽查范畴,采取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的工作程序,在严格上下功夫;创新执法方式,采取白天与黑夜、节假日与正常工作日、突击检查与正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随时传递环保压力;对治理无望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及时报地方政府关停;对发现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设施擅自停运、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用足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公安四个配套办法,不断提高环境执法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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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违法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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