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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要处理好四种管理制度关系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2018年第1期 | 发布时间:2018-04-08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大使命,就是要整合衔接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关于排污许可的改革方案指出,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将衔接环评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排放数据,最终建立起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事实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几项制度,也大多处在改革阶段,除了自身的改革任务,也都面临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排污许可作为核心制度,在这场1+n 的改革里,必须首先落实了理顺了,才能搭起精简高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框架。
 
  如何理顺排污许可与各项制度的关系?改革与改革的碰撞又会产生怎样的效应?
 
  有些思路已经清晰,有些还需探索;有些因为事权在一个部门,衔接起来有天然的优势,有些还须与其他不同部门及地方政府协调,改革之路任重道远。
 
  我们梳理了排污许可制度与其他几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未必准确全面,与读者共同探讨。
 
  1. 与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
 
  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要作为确定许可排放量的一个依据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
 
  2. 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 环评文件的主要要求,要纳入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建设项目验收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3. 与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的关系
 
  重点在数据共享
 
  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就是共享的污染排放数据
 
  4. 与环境风险管理的关系
 
  环境风险防范关口前移,环境风险排查评估是防止超许可排污的重要手段
 
  特殊时期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1. 与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
 
  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要作为确定许可排放量的一个依据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
 
  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须协调政府目标责任、环保部门行政管理责任、企事业单位利益等的关系,达到环境、经济、技术的统一可行,建立固定污染源与环境目标的响应关系。某种程度上,排污许可对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主要看这组关系处理得如何。
 
  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多年来,对减少污染排放,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落实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方面成效显著。然而,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排放总量指标、核算考核总量减排,涉及排污单位的范围比较小,排污总量基数不清,也缺乏相应监控,对推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排放的作用有限。
 
  目前,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的思路已经成熟,排污许可将作为落实排污单位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协同改革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如何落实总量指标?
 
  排污许可改革,将有望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让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管理模式。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企业的许可排放量就是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法律层面解决了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
 
  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这一区域固定源的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的许可排放量如何确定?
 
  环保部门按照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的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已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的排污单位,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其许可排放量。
 
  对于201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取得环评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评确定的排放量严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当根据环评的要求来。
 
  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企业依证排污。
 
  一句话,许可排放量的确定原则,就是从严。
 
  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取舍还是协同?
 
  以前,对排污单位排污管控主要通过排放浓度管控,也就检查是否达标排放。改革后,对排污单位排污的管控,既要看排放标准,也要看总量控制指标,超标和超总量都会受到处罚。
 
  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双管控”,是现阶段推进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控的必然选择。特别是针对重污染天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依法确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让制度设计与环境质量改善密切挂钩。
 
  通过排污许可来实行总量控制,将逐步扩大承担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和行业范围。总量控制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可以推动建立固定污染源与环境目标的响应关系。
 
  下一步,还须建立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的总量控制监管,改革总量核算考核办法,总量减排考核服从环境质量考核,实现固定污染源与环境管理目标有机响应。
 
  2. 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 环评文件的主要要求,要纳入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建设项目验收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两者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衔接好了,便可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排放控制、污染治理的全过程监管。
 
  这一组制度的衔接有天然优势,事权同属环保部门,且都在改革阶段。目前,环保部对两者的衔接也已有细化的设计。2017年11 月,环保部印发《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各种情况下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作了具体安排。
 
  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是什么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须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
 
  对那些存在环评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作了安排,排污单位如果承诺在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做出改正并提交改正方案,地方环保部门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这一规定不但有利于实现排污许可的全覆盖,也有利于清理环评历史遗留问题。
 
  二者对管理对象的分类,是否一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衔接,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实行统一分类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许可内容如何体现环评要求?
 
  环保部门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201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确定其许可排放量。

关键词: 排污许可   环保管家   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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