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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来源:环境检测技术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时间:2018-03-26

 
  3深化空气、水、土壤、生态、污染源等监测重点工作,全面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巩固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预报,有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
 
  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要求,全面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预报工作,重点做好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区域相关工作,全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实施。
 
  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完善与气象部门会商机制,提高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的准确率,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开展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监测,加强走航监测、激光雷达监测等技术运用,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保障。提高大气超级站与区域站管理和监测数据应用水平,为区域空气质量预报提供支撑。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秸秆焚烧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及预测预报。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制定方案,建立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及时报送并发布信息。继续开展东亚酸沉降监测网国际合作,积极宣传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推动网络成员国务实开展环保合作。
 
  加强“2+26”城市大气组分与光化学网监测。加快推进 “2+26”城市大气组分网和光化学网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成果应用,为准确研判区域重污染天气成因、及时开展应对提供决策支持。按月组织开展“2+26”城市行政区内县(市、区)的降尘监测,每月向相关省(市)环保厅(局)、地市人民政府通报降尘监测结果,推动区域降尘污染防治。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区域重点城市,应参照“2+26”城市模式,加强组分网和光化学网建设,加强区县降尘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上报环境保护部。
 
  开展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监测数据,每月发布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公布空气质量较好、较差的城市名单。各地环保部门要继续为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运维提供坚强保障,确保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深入开展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灰霾、北方地区沙尘等遥感监测与应用。继续做好酸雨、沙尘、温室气体、区域(农村)以及背景空气质量监测。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臭氧监测和PM1试点监测。从4月起,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7个地区的78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和臭氧监测,掌握重点区域环境空气VOCs和臭氧污染状况,为VOCs及臭氧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重庆、兰州等6个城市组织开展环境空气PM1试点监测,不断完善PM1监测技术体系,掌握重点城市环境空气PM1浓度水平、时空分布特征和变化趋势。
 
  (二)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有力支撑清水行动
 
  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与排名。组织做好2050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按照《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办法(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要求,组织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排名,公布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较差以及水质改善程度相对较大、较小的城市名单。开展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区域地表水监测断面科学布设研究。推进长江下游和京津冀地区水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系统能力建设试点,开展水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技术方法体系和业务体系研究建设。
 
  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近岸海域417个国控断面水质监测,开展近海海域浒苔、排污口、大陆岸线等遥感监测,及时编制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公报,为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考核提供支撑。开展入海河流水质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直排海污染源监测,为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渤海环境质量监测。开展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及时公布浴场水质监测信息。
 
  做好水环境质量专项监测。组织做好“新三湖”(丹江口、洱海、白洋淀)水质监测。在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调水期间,开展调水水质监测,及时、准确掌握调水水质状况。结合卫星遥感手段,组织开展“老三湖”(太湖、滇池、巢湖)水华监测预警,做好应急监测。组织开展重要流域生物监测,探索形成系统完整的水生态指标体系和监测技术体系。做好全国36个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遥感监测与评估。深入开展全国面源污染遥感监测,分析重点区域近10年面源污染变化。开展岸边带、京津冀地区河流干涸断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等遥感监测与综合分析。
 
  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各地环保部门要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县级城镇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开展监测,全面掌握我国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状况。
 
  积极做好北戴河暑期环境质量监测。6-8月组织开展北戴河暑期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报送监测信息,准确把握北戴河暑期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满足北戴河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健康保障需要。
 
  组织做好国界河流监测。组织开展中俄、中哈界河水质联合监测,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召开工作组及专家组会议,加强研讨交流,推进中俄、中哈界河联合监测国际合作深入开展。
 
  (三)扎实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有力支撑净土行动
 
  完善并运行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按照《“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943号)要求,2018年底前组织各地完成2500个背景点和部分历史基础点监测,编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报告。推动开展城市建成区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工作。各地要积极推动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监测计划。
 
  积极配合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要求,做好土壤污染地块监测技术和质量控制支持工作。开展土壤污染场地调查遥感应用,加强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源遥感监测。
 
  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国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制备、质量控制等技术规范,发布5项土壤和沉积物标准项目。出台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督促地方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四)强化生态遥感监测,有力支撑生态保护
 
  做好生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典型生态环境状况综合分析与评价,增设生态环境地面监测站点,组织编制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加强生态环境地面监测与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无人机遥感手段,对全国818个县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加大评价考核结果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按要求开展417个必测村庄和2000余个选测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积极开拓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工作,推进技术指南编制,开展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红线本底监测,加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试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遥感监测业务应用。
 
  全面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平台项目建设与卫星遥感监测。推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项目实施,全面启动业务系统研发,上半年完成工程奠基并开工建设。做好高分五号卫星发射后的在轨测试和投入使用。有力推进16米光学卫星(2颗)、大气环境监测卫星、高光谱观测卫星、5米SAR卫星(2颗)的研制和高精度温室气体综合探测卫星立项。加强无人机环境遥感监测能力。
 
  (五)认真做好声环境监测
 
  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与监测点位调整工作。逐步将县级以上所有开展声环境监测的城市纳入声环境监测网。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试点开展机场噪声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声环境监测质量异地检查和抽测。
 
  (六)加强污染源监测,有力支撑环境执法督察
 
  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行政区内固定污染源VOCs专项检查监测,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5月底前完成VOCs重点排污单位筛查和VOCs重点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其他地区11月底前完成。
 
  国家继续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同步明确监测指标和采样频次等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行政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大力推进企业自行监测。组织开展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2018年底前完成火电和造纸行业的专项检查。启动编制酒和饮料制造、食品制造、喷涂行业、涂料油墨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无机化学等6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印发石油化学、制革、电镀、化肥制造、农药制造、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有色金属冶炼等8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好行政区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做好指南实施的相关准备和培训,推动自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能力建设、信息公开、标准规范等工作,夯实环境监测工作基础
 
  (一)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与网络运行保障
 
  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加快推进6大区域质控能力建设,明确建设标准规范,2018年底前各区域质控中心要具备对区域内环境空气、地表水监测进行质量控制与监督核查的能力,并加快土壤监测质控能力建设。研究提出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等的建设思路并推进实施。
 
  加强区域土壤样品制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明确区域土壤样品制备能力建设标准和规范,2018年底前承担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及西北6大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任务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土壤样品制备能力并投入运行。加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华南、东北、西北、西南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
 
  加强中央本级监测能力建设与国家网运行经费保障。推进雄安新区监测研究与测试平台和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等三大实验室建设。启动国家土壤样品库建设。加强国家地表水、空气、土壤、生态以及污染源监测网络运行经费保障。
 
  (二)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
 
  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加强生态环境质量深度分析与专题研究。创新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方法,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提出包含多要素的环境质量评价模型。改进环境质量表征方式,更加形象直观表达环境信息。
 
  强化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在六五环境日按时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开例行监测信息,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国及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发布环境监测数据与信息产品,不断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大力推进监测标准规范制修订和环境统计工作
 
  加强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制修订。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加快标准报批、发布、清理工作进度,2018年制定出台50项左右环境监测类标准。加大标准样品研发力度。推动优先控制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监测方法的制定和完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方法制修订。加大环境监测科研力度,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新技术、新设备研发力度。强化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研究反映城市环境友好水平的评价方法,建立计算模型。
 
  认真做好环境统计工作。推进环境统计改革,保障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环境保护部研究出台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推进环境统计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任务衔接,研究修订新的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研究编制环境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实施细则。出版年度《中国环境统计年报》《环境统计数据手册》《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组织各地开展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和季度直报工作。
 
  5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行风和队伍建设,为监测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化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召开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座谈会,加强正面引导,强化警示震慑,在全系统推动形成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良好风气。积极做好环境监测设施开放工作。各级监测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化廉政警示教育,严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二)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启动第二届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开展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按计划举办37期环境监测培训班。建立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库。开展东西部地区环境监测人员交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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