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要水生生物”该如何界定的回复
2018-02-08
来信:
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第四十五项“非金属矿采选业”第137小项“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报告书,“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中“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水生生物”这个概念在《名录》中未有界定,想请问一下,《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的“重要水生生物”该如何界定呢?
回复: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或标准中对重要水生生物均无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按以下原则把握:
一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生物;
二是列入国际、国家、地方物种红色名录的水生生物;
三是区域流域特有水生生物;
四是重要经济水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