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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措施

  来源:河北省政府 | 发布时间:2018-01-1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扭转当前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被动局面,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经河北沧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五个方面十项强化措施。
 
  一、强化燃煤管控
 
  1、强化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内)和县城建成区散煤及经营性小煤炉管控。严禁使用散煤,仍使用散煤的,由乡镇(办事处)负责全部用洁净型煤予以置换,能够使用天然气和电取暖的不得转换取暖方式。自2018年1月21日起,由市环境执法支队负责检查,发现5例仍使用散煤的,对乡镇(办事处)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发现10例仍使用散煤的,对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实施问责;发现15例及以上的,对相关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实施问责,由沧州日报、沧州电视台进行曝光。对经营性小煤炉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发现1处仍使用经营性小煤炉的,对乡镇(办事处)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发现2处仍使用经营性小煤炉的,对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实施问责;发现3处及以上的,对相关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实施问责。
 
  2、质监部门强化对洁净型煤煤质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没收不合格产品,并顶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劣质散煤销售网点、无照经营网点,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散煤。
 
  二、强化车辆管控
 
  3、对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内)和县城建成区实行最严格的车辆管控措施。全市公安交警、环保部门通过上门服务检测、设卡检测等措施,严控尾气不达标柴油车辆上路行驶。1天内发现5辆不达标车辆(含拖拉机)上路行驶的,对交警大队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1天内发现10辆不达标车辆(含拖拉机)上路行驶的,对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实施问责。
 
  4、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负责对黄牌货车实行绕城行驶措施,会同交通、环保部门设立联合检测点,对不达标车辆采取依法依规处理、绕行、劝返等措施,对超载、汽车尾气超标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三、强化企业管控
 
  5、市环保部门牵头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通过自查、抽查、交叉执法等多种形式,重点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超标排放、错峰生产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未按错峰方案执行、重污染天气下应停未停、应限未限的,一律停产整顿,依法顶格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凡被环保部、省环保厅督查、巡查发现问题及媒体曝光的,直接问责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及环保局局长,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责任。
 
  6、对全市全部干洗店、汽车维修行业、露天喷涂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对没有安装VOC治理设施的汽车维修行业(含4S店)及仍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干洗店,一律实施停业整顿。发现3家未安装设施仍运行的,责令停业并对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四、强化扬尘管控
 
  7、城管、园林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对站点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土堆、树坑、未硬化路面等裸露地面通过覆盖、硬化等方式,做到裸土高标准全覆盖;对范围内垃圾进行及时收集清运。检查发现3处裸露地面或3处垃圾的,由沧州日报、沧州电视台进行曝光,并对相关单位及所辖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问责。
 
  8、各县(市、区)负责组织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对本辖区建筑工地、道路工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1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未落实“6个100%”的,对施工方依法顶格处罚,对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问责。
 
  9、住建、城管、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各职责范围内的渣土运输车,不符合全密闭要求的不得开展渣土运输业务;城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渣土车开展“全天候执法”,对沿途渣土抛洒、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等行为依法处罚。发现1辆渣土车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对车辆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发现3辆及以上的,除对车辆所在单位加倍处罚外,对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五、强化露天焚烧管控
 
  10、落实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的监管责任,强化监管巡查,清除秸秆、荒草焚烧隐患;全面清除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及露天焚烧行为。发现1处露天焚烧行为扣缴当地大气生态补偿金20万元,一周之内发现3处及以上的,对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及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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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   强化   防治   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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