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见后文)明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那么,修法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环保验收报告1个就够了?还是要2个?都要企业出钱?
1、水声固验收由环保部门组织、召集、主持,根据《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见下文),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 58 号) 及〈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 环办环评(2016) 16 号)的要求,自2016 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革进展和各省(区、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 取消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的环境监测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此,水声固验收监测报告不应由建设单位提交,应由环保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其他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并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