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林水利
农业:本市区域内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区域内跨区县河流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区域内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火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