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2004年本)-产业政策-专业情报站-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专业情报站 » 产业政策 » 正文

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2004年本)

发布时间:2016-12-27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政府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农林水利
 
  农业:本市区域内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区域内跨区县河流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区域内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火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关键词: 天津市     投资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