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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分配各市奖补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环保厅网站 | 发布时间:2016-11-21

   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分配各市奖补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辽环函﹝2016﹞273号
 
各市(不含大连)环境保护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16﹞599号),已下达你市2016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分配各市奖补资金预算。为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资金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党组审议批准,2016年分配各市奖补资金共计6750万元,占当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预算的50%。资金安排严格依照《辽宁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考核上年度各市水和气环境质量、排污费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国家和省政府年度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等(打分和资金安排情况见附件1)。具体指标和大致分配权重如下:
 
  1.大气环境质量,考核上年度PM10和PM2.5年均浓度对全省年均浓度的贡献和同比变化情况(约占考核权重的25%)。
 
  2.水环境质量,考核上年度断面水质状况(约占考核权重的20%)和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约占考核权重的5%)。
 
  3.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考核上年度排污费征收额占全省排污费征收总额比重(约占考核权重的15%)和排污费征收额的同比变化情况(约占考核权重的5%),并考虑排污费征收的规范性(扣分项)。
 
  4.排污费资金使用情况,考核中央、省级和地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约占考核权重的30%)。
 
  5.年度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考核省环保厅根据环保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各市的不涉及上述指标内容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分项)。2015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各市设立乡镇环保机构工作完成情况,以县为单位,凡设立乡镇环保机构并下达正式编制文件的,每完成一县奖励50万元;同时,为鼓励地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安排150万元奖励主动申请开展大气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的沈阳市。
 
  二、请各市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环保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统筹安排奖补资金使用,负责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保障资金项目发挥环境效益。
 
  三、奖补资金支持项目须列入辽宁省“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请各市于2016年12月1日前将审定的奖补资金项目清单(附件2)报省环保厅备案入库并在网站上公开。
 
  2016年奖补资金优先但不限制用于地方雾霾监测预警工程能力建设项目、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助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等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四、奖补资金项目须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有关项目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五、奖补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六、奖补资金项目实行进度季报制度,具体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建立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度季报制度的通知》(辽环函[2016]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附件:1. 2016年各市考核得分和奖补资金分配情况表
 
  2. 奖补资金项目清单备案格式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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