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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7-10-3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天津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此次修订,统一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个城市新的预警分级标准,主要特点是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社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全文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全社会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1.2.2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2.4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的发布
 
  3.2.1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大雾、霾、沙尘暴天气监测预警。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2)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黄色、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办、15个成员单位和16个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采取升级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此外,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建议启动京津冀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时,天津市按照国家或协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议的应急措施启动时间和预警级别,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市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响应措施
 
  4.3.1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采暖季期间,依照国家及本市错峰生产与运输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采暖季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等行业的错峰生产措施及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措施。
 
  4.3.2Ⅳ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倡导工厂、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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