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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7-10-16

  日前,河北张家口市政府印发《张家口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张家口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省政府《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深入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空气质量提升的意见》,切实做好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市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效果不明显。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以来,受多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我市空气质量出现下降,大幅拉升了PM2.5的平均浓度。受1、2月份重污染天气的影响,1—8月全市PM2.5浓度为33μg/m3,同比上升10%,超出省下达的2013—2017年五年改善目标的3.1%,超出2017年度改善目标的6.5%,形势非常严峻。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能否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冬季,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对此,我们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科学、精准和有效的强化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降低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确保实现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大幅下降,确保完成全年目标。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强化“四个意识”,坚持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勇于担当、强化攻坚,决战决胜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保障好“十九大”期间空气质量。
 
  二、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基本思路:针对秋冬季污染特征,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弱项,突出重点任务、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强化秋季治本,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工程进度,坚决按照时间节点和治理标准,完成省“1+18”、市“1+19”文件确定的阶段性“清零”任务,力求做到“冬病夏治”。强化冬季治标,对重污染行业和大宗原材料及产品实施错峰生产与运输,对扬尘污染实施全面管控,对重污染天气提前预警、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削峰降速”。强化联防联控,既要严格落实区域防控措施,又要切实做好市域协调联动、城乡协同治理、责任部门协同监管,努力做到联防有效、联控有力。强化督察问责,细化落实各方责任,加大监察督查执法力度,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全市秋冬季取暖期细颗粒物浓度比2016年—2017年同期下降5%以上,其中:经开区下降6%以上,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涿鹿县、蔚县下降5%以上,万全区、怀来县、阳原县、尚义县下降4%以上,怀安县、赤城县、张北县、沽源县下降3%以上,崇礼区、康保县同比稳定下降。
 
  三、确保实现重点任务秋季“清零”
 
  (一)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控制。
 
  1.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电代煤、气代煤8000户。对有“双代”任务的县区,并按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负责〕。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实施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销售、燃用散煤,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替代的煤量和污染物减量可用于新建项目替代方案(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2.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农村地区,应使用生物质、型煤、兰炭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严禁燃用劣质散煤,加大洁净燃料生产供应力度,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市农牧局、市发改委负责)。积极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市农牧局负责)。
 
  3.加大劣质煤和散煤执法。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依法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对已设立的“禁燃区”“禁煤区”,全部取消煤炭销售网点。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加强对售煤网站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顶格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格落实以县、乡(镇)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驻村,村村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
 
  4.加强煤质监督管理。依托省边界煤质检查站点,查验进入我市的运煤车辆是否持有《质检报告》,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定期通报抽检结果(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用煤单位煤质监管,加大燃用超标煤炭处罚力度,严格落实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报验制度,督促燃煤企业建立用煤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大工程减煤和企业节煤改造力度,确保完成省下达的2017年全社会压减煤炭消费量任务。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改委负责)。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涉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市发改委负责)。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6.完善燃煤锅炉台帐管理制度。按照8月份全市燃煤锅炉排查结果,对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进一步完善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压实责任,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存在瞒报漏报、完不成整治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严格问责(市环保局负责)。
 
  7.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县区结合空气质量提升目标要求,严格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市环保局负责)。2017年10月底前,主城区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负责)。已实现集中供暖、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及时划定“禁燃区”、“禁煤区”,燃煤采暖小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取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8.严格燃煤锅炉淘汰标准。淘汰燃煤锅炉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符合准入条件且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淘汰燃煤锅炉必须做到断水、断电、锅炉移位,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要严格控制拆除锅炉去向,严禁在市内区域销售,对于拆解的锅炉,要建立台账,留存资料,做到可核查、可追溯(市环保局负责)。
 
  9.实施燃气燃煤锅炉(设施)提标改造。对煤改气锅炉在改燃过程中要同步实施低氮改造,对燃气壁挂炉要优先选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的产品。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依法停产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环保设施的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等脱硝装置)。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10.加快分类处置“散乱污”企业。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分类区别处置,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去产能、调结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核定企业名单,重点集中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没有手续的排污企业(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关停淘汰的,实施“两断三清”,挂账销号,严禁供水、供电,严防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张家口供电公司负责);列入整合搬迁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整治改造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必须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区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市环保局负责)。
 
  11.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年10月1日起,对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要制定“散乱污”企业集群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对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淘汰取缔的“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的,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对列入环境整治或尚未完成提升改造的,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区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2.全面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排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领域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并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核查,2017年9月20日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13.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督促有关企业按照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输送,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存储,并设有综合抑尘措施。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市工信局负责)。生产工艺排放烟尘(粉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按照无治污设施非法排污,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全市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负责)。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4.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钢铁行业2017年9月1日,石化、水泥等行业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按从严标准执行。充分利用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对环境违法“精准”打击,促进守法常态。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立行立改或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市环保局负责)。
 
  15.完成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整治任务,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范围。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重点工业源安装在线监控或超标报警装置(市环保局负责)。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市工信局负责)。
 
  16.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2017年10月底前,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金属、石化、砖瓦企业及其他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要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数据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辖区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县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逐一销号(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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