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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回复:新名录发布后,地下水导则评价等级划分及环评资质使用范围等疑惑

  来源:环保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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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2017年9月1日将执行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照新名录,食品添加剂归为了食品制造业,旧名录中属于化工行业,那么按照新名录资质类别适用轻工纺织化纤类别吗?
 
  还有地下水导则中化工报告书都是Ⅰ类项目,轻工类别与食品有关的报告书都是Ⅲ类项目,地下水的等级划分不一致,该如何掌握呢?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疑惑”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据建设项目污染物产生量的大小、污染要素复杂程度、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环境风险的大小等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是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仍按《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执行。
 
  地下水的等级划分,以地下水导则规定为准。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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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生态红线湿地二级管控区管控要求疑问的回复

       来信:
 
  根据《江苏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管控要求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其中的“开矿”是否指的是在湿地水域范围内的表层开采?
 
  如果是地表之下1km左右的深层的盐矿开采,采用定向钻方式,在二级管控区范围内不涉及地表水及地下水含水层,是否满足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管控要求?
 
  回复:
 
  感谢您的来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7日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将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对于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按照禁止开发区的要求进行管理,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若干意见》实施后,其它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规定要按照意见要求进行调整或废止。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生态空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天上到地下的全部空间。因此,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允许新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由于各省在管控要求上有所差异,具体管控措施请咨询当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部门。
 
  感谢您对生态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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