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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4-03-18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环规〔2024〕3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经生态环境厅第1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4日
 
  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巩固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成效,根据《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有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着力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与实际需求动态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项目布局更加合理,收集总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更加及时,贮存更加规范,环境风险更加可控。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
 
  全省各市(州)同步推进,重点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的区域继续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项目
 
  在2021-2023年期间确定的58个试点项目基础上,可结合各市(州)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危险废物收集需求、试点单位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负荷等情况,统筹调整试点项目布局。
 
  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或者引入专业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支持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试点项目。
 
  (三)收集范围
 
  重点为省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0吨以下(含100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对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大型企业,其年产生的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10吨的,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
 
  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
 
  1.废铅蓄电池;
 
  2.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汽修行业产生的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除外);
 
  3.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
 
  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
 
  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四)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
 
  试点单位首次申请收集规模不超过5000吨/年。针对需增加收集规模的情形,结合环评批复、实际经营情况等实施动态调整。
 
  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贮存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试点要求
 
  (一)试点单位条件
 
  详见《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二)试点单位申请及审核
 
  试点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按程序向生态环境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生态环境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及核查,并进行公示。
 
  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厅按程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试点单位在优先保障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的基础上,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收集活动。
 
  (三)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单位应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3.经营规模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
 
  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程序同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到期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各试点单位如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仅涉及原许可内容不变的情形),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向生态环境厅提出到期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五)退出要求
 
  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现有试点项目时,应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转运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环境监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指导试点单位按要求推进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收集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对不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试点单位每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自行评估。鼓励试点单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
 
  (三)实施动态调整
 
  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试点项目,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在本方案实施后30日内向生态环境厅提出取消或继续试点申请。在2021-2023年期间确定的试点布局基础上,生态环境厅结合市(州)申请和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12月10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本方案自2024年4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21〕9号)同时废止。
 
  试点期间,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附件
 
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为规范全省危险收集试点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等内容,适用于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
 
  (五)《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
 
  (六)《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2019年 第22号)
 
  (七)《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696号)
 
  (八)《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73号)
 
  三、申请条件
 
  (一)有3名以上技术人员(环境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固废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试点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中区,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三)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收集贮存易挥发的危险废物时,应设置贮存面积与收集规模相适应密闭的贮存库,并配备相应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收集的危险废物有明确的利用处置去向。
 
  (五)配备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具备接入市级固定污染源监控平台的条件。
 
  (六)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
 
  四、申请材料
 
  (一)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
 
  1.《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及受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复印件。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经历、在岗职责说明。
 
  6. 入场危险废物分析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7.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应急救援设施等证明材料,关于易燃性、不相容危险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需提供库房数量、面积、贮存能力、分类分区贮存危险废物情况及库房分区平面布置图。
 
  8. 项目防渗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等。
 
  9. 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
 
  11. 视频监控配备情况说明及相应照片。
 
  12. 重新申请试点单位增加危险废物年经营规模的,需提供论证材料(包含试点单位批准经营规模完成情况,新增经营规模支撑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
 
  (二)许可证到期延续申请材料
 
  1. 《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有监测结论的监测报告)。
 
  4.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经历、在岗职责说明。
 
  5. 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
 
  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8. 单位现状照片(包括厂容厂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等)。
 
  9. 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简称“无废四川”)申报情况(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视频监控、月报制度等)。
 
  10. 其他材料(整改材料以及与首次申请有变化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窗口或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政务中心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三)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及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生态环境厅官网公示后颁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承办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评估、专家现场评审、企业整改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查时间除外,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核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许可证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务中心窗口:028-86936253  028-8691286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sthjt.sc.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028-8058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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