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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废气焚烧设施采样孔位置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4-03-14

 
 
 
  问题:现公司准备上废气焚烧设施,主要监测VOCs、SO2、NOX、颗粒物等污染物。就排气筒采样孔位置应设置多高等问题,存在以下疑问,望解答:一:现整理的标准如下:1、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7-1996)8.1.1 排气筒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1996要求,GB/T 16157-1996为推荐性标准,此标准4.2.1.1要求: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六后三)2、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7.1安装位置应满足HJ 75中安装位置相关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7.1.2.2要求: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烟道,颗粒物CEMS和流速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 倍烟道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四后二);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 倍烟道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二后零点五)。(2)7.1.1.7要求:d) 在CEMS 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16157的要求确定。(GB/T16157的要求为:前六后三)3、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4.1.3要求: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断面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四后二)对于气态污染物,监测断面的设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断面应按4.1.3 和4.1.4 的要求设置。二、疑问如下:1、强制性标准引用了推荐性标准后,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否强制执行?2、根据整理的标准:废气焚烧设施的采样孔设置为多少合适?有前六后三,有前四后二,所以执行多少合适?3、如有其他执行标准望补充、解惑?
 
  回复:感谢您对山东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环保事业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1、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 第1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2、有组织废气采样位置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前六后三),但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空间不足等客观因素影响,HJ75-2017和DB37/T 3535-2019均提出至少满足“前四后二”。若贵公司准备上废气焚烧设施,属于新建项目,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前六后三”执行,同时也满足了“前四后二”要求。
 
  3、2023年3月,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第4.2.3条:“圆形排气筒/烟道监测断面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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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物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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