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次适用行为保全制度-资讯前沿-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资讯前沿 » 正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次适用行为保全制度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17-08-24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又多了一重注脚。
 
  2017年8月17日下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公司”)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四中院还向北京市大兴区环保局送达了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并在厂区现场实施了行为保全。
 
  发稿前,记者致电多彩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企业早已处于停产状态,后续打算搬迁至外地。
 
  环保部门处罚过后,企业停止了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9日,大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多彩公司的一处生产基地在从事钢结构制造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多彩公司的喷漆、焊接电源开关箱并依法进行处罚。
 
  其一,其喷漆工艺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漆场地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其二,焊接场地未安装净化装置,焊接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都有大兴区环保局2016年12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2016年12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2017年1月5日,大兴区环保局向多彩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企业有陈述申辩权;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企业有听证申请权。
 
  随后,大兴区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多彩公司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和4万元。
 
  同时,大兴区环保局还告知多彩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环保局或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大兴区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清楚,企业并没有提出复议或者诉讼,很快缴纳了罚款。”8月22日,记者采访大兴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获悉,处罚后执法人员也曾几次复查,都未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
 
  检察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企业停止了生产
 
  这之后,为履行监督职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四分检”)到多彩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又发现了其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四分检根据相关规定,向四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6月29日,四中院依法受理了四分检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四中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向环保部门发送立案情况告知,并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2017年7月31日,办案法官专门到多彩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其已经停止生产。
 
  后合议庭根据《关于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废气污染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意见》、现有证据、现场调查、资料照片,及企业接受行政处罚后仍持续进行过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认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遵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因为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具有损害的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点。因此,应当及时对将要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预防,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制止,以实现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虽然多彩公司已停止生产,但仍然存在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且其曾经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存在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故四中院认为,法院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四中院裁定多彩公司对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加工基地在办理环境审批手续或者向法院提交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不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证据之前,禁止在该生产加工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及废气排放的生产行为。
 
  延伸释法
 
  对法院为什么在这起案件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等问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作了回应。
 
  1.为什么实行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该制度,实践中多在家庭暴力、侵犯自然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或者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
 
  此次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首次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旨在充分考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结合环保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考虑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难以恢复原状、环境污染破坏损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充分运用保全制度,发挥行为保全可以对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行为予以禁止的功效,预防性地采取执行措施,以获得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最大效益。
 
  2.企业如果不执行怎么办?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多样化,涉水、土壤、海洋、森林、大气、动植物保护、人文遗迹等。目前,四中院已受理的12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土壤、水环境污染居多,企业生产经营废气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的尚属首例。
 
  从保障首都绿色环保,加强空气污染治理角度,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排放废气超标、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法院采取行为保全具有及时性,保全措施主要为禁止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对于拒不执行的,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3.此案受理后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法院在受理企业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后,依据检察机关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财产转移,立即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在保全结束后启动以下工作:
 
  首先,法官到现场调查并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及相关材料,告知被告的诉讼权利义务。
 
  其次,及时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参加诉讼,保障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权。
 
  再次,在10日内通报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告知其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可以根据案件线索开展核查,发现被告行为构成环境行政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
 
  最后,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作出保全裁定,并现场执行。
 
  4.行为保全的社会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采取行为保全落实了“绿色司法”要求,将环保基本原则运用于民事公益诉讼中,将绿色发展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贯彻环保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结合首都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将要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预防,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制止,满足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更多环保资讯,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