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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54家企业未开展泄漏点检测与修复...哪些情形被认定违法?如何做好泄漏检测与控制?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4-01-2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3年12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甘肃省发现,甘肃省兰州新区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违规上马化工项目,所辖化工园区污染治理和环境应急设施建设不到位,执法监管缺失,存在严重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2021年10月印发的《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应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及时、完整传输至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督察发现,兰州新区在线监控平台共接收化工园区78家企业数据,截至2023年10月,74家仍未与省监控平台联网,无法上传至国家监控平台。2023年1至11月,兰州新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化工园区43家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占废气监控企业总数的56%,其中甘肃泰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常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非甲烷总烃超标天数分别达206天和120天。兰州鑫隆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废气排放通道上设置进气孔,试图以稀释排放方式实现监测数据达标,但5至11月仍有47天非甲烷总烃超标。兰州新区相关部门对上述超标行为未依法查处。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化工园区66家企业应开展泄漏点检测与修复工作,截至2023年11月,54家企业仍未开展。本轮督察进驻期间共接到群众投诉异味扰民问题5次。
 
  2023年9月3日,督察组暗查发现,兰州鑫隆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废气排放通道设置进气孔稀释废气
 
VOCs泄漏控制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修复、质量保证与控制以及报告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该标准是国家层面首次统一规范各工业行业的LDAR项目,实现流程、操作和数据的标准化。
 
  如何做好泄漏检测与控制工作
 
  一、VOCs泄漏控制要求
 
  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
 
  a)泵;
 
  b)压缩机;
 
  c)搅拌器(机):
 
  d)阀门:
 
  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
 
  i)其他密封设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b)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1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
 
 
  二、泄漏检测频次
 
  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
 
  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
 
  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
 
  d)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e)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d内进行泄漏检测。
 
  三、泄漏检测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常见9类违法行为
 
  一、措施(行为)违法,如果企业未采取以下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1、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
 
  如:非取用状态时敞开VOCs物料储存容器,VOCs物料进行敞开式转移和输送,敞开式化学反应等。
 
  2、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
 
  如: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冷凝单元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的脱附尾气,分离精制母液槽废气,真空系统排气,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的退料、清洗及吹扫排气等直排。
 
  3、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满足真实蒸气压和储罐容积条件下的储罐呼吸废气、装载废气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满足逸散浓度条件下的废水集输与处理设施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取样过程、其他涉VOCs物料的化工工艺过程、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制品生产过程等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四、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适用处罚条款】:对于一般VOCs排放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特别是NMHC初始排放速率达到2kg/h的企业如存在以下典型情况:采用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的,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但未及时更换的,空气喷涂废气即使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但仅采用水喷淋、一道初效过滤等简易方式进行漆雾预处理的,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喷淋吸收技术的,可初步认定为处理效率达不到80%,如企业提出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核实。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九、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50mg/m3)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的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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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源在线监测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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