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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企业经理伙同他人偷排62万吨垃圾渗滤液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17-08-15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12年至2015年期间,曾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的马某,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北京六里屯垃圾场外运的62万余吨垃圾渗沥液倾倒入市政污水井内,造成环境污染。日前,这起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罚金6100万元;判处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伙同他人违法偷排渗滤液

  基本案情
 
  马某,1971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以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原七处经理,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2012年至2015年,马某负责垃圾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外运及处理工作。
 
  渗滤液俗称“垃圾汤”,垃圾渗滤液中有很多毒物,是一种高浓度有毒有害液体。按照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处理。因为每天的渗滤液太多,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处理不过来,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处理。因马某所在公司与六里屯垃圾场有业务,就将这一项目给了马某的公司。
 
  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2年至2015年间,为被告单位承揽和执行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吕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861万元。
 
  与此同时,马某还向自己所在公司隐瞒了实际情况,伙同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污水外运项目负责人李某,在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近3年时间内,将62万余吨本应运至污水处理厂的垃圾渗滤液偷排至位于海淀区后厂路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被告单位因此非法获利5000余万元。
 
  在此期间,马某还曾多次指使下属张某帮助被告单位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事项。
 
  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7年,罚被告单位6100万元法院判决经审理,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领导的职务便利,将有关工程介绍给天津欧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为天津欧梭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公司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马某还伙同他人,明知垃圾渗滤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应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对马某判以数罪并罚。
 
  考虑到马某受贿数额中的绝大部分与其为天津欧梭公司谋取垃圾渗滤液业务,即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有关,其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在案查封了马某的房产,可部分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对其受贿犯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北京市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两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某退缴违所得1860余万元予以没收。
 
  同时,被告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吕某、李某等人也均获刑。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人吕某,为给单位获取非法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
 
  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根据被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污水管网及相关再生水厂提供的污水处理成本,吕某等人的偷排行为使相关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处理费用93万余元,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因此,吕某、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上,北京市二中院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6100万元;判处吕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李某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张某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58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相关链接

  依法重判让被告单位

  在经济上得不偿失
 
  宣判后,北京市二中院就该院首例污染环境刑案的认定、判处、特点及原因进行了通报。
 
  通报指出,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年均收案1400余件。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
 
  环境污染罪的入罪要件是“严重污染环境”,对于什么是“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和2017年司法解释均作了明确的规定。2013年的司法解释列举了14种情形。2017年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补充,共列举了18种情形。
 
  比如:2017年司法解释对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名称、种类、认定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再如: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的司法解释对这项增加了“违法所得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同时又增加了一种新的入罪标准,即“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体现了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的特征,可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惩治和预防犯罪。
 
  北京市二中院表示,为严惩这类犯罪,在这起偷排垃圾渗滤液造成环境污染案中,对被告单位判处6100万元罚金,目的就是让被告单位在经济上得不偿失、遭受重罚,同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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