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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从业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清和环境法律 | 发布时间:2023-05-1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并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两类人员纳入了该罪名的管辖之下。因此对于环评从业人员来说,清楚自己从事行业的法律风险就成为自我保护的必要知识了。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法律风险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条件:
 
  1、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主观故意)
 
  关于环评中的弄虚作假情形,可以参考《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的规定。此处的证明文件指的是环评文件,虚假更多指的是一种主动行为,比如在编制过程中的相关数据或者文件直接捏造,或者对应当实地踏勘的内容编制时没有实地到访,应当展开的公众参与凭空进行了捏造等。
 
  关于环评领域的虚假情形还可以参考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供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
 
  (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二)关键内容遗漏。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的。
 
  (三)数据结论错误。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降低环评标准,致使环评结论不正确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四)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却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者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
 
  2、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入罪标准,将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并未明确金额不累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情节:
 
  1、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对于重大项目并无文件对其明确定义,因此从定义角度是模糊的。当通过查阅可知分别有国家重大项目和地方重大项目,因此通过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网站可以查询到相关的重大项目清单,地方政府部门基本在每年的年初都会公开相关的清单,国家发改委也有重大工程清单等公开,列入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即为重大项目。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对此未能查到明确的说明,应当从个案的犯罪情节进行考量,对于损失的范围并不能完全按照金钱计算,公共安全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该加重情节的适用或许更多需要考虑个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确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条件:
 
  1、严重不负责任(主观可以是过失)
 
  在刑法中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来讲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了危害后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了危害后果。两类型的过失均可成为触犯本案的主观状态。
 
  2、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重大)
 
  失实更多是指一个被动行为,并非编制人员主动为之,而是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环评结论与实际情况产生不一致。且该种失实需要达到重大的程度,对此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公开案例可以参考,但是从立法本意来看,重大的程度至少需要达到对环评结论造成严重改变。
 
  3、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入罪标准,将严重后果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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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测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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