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23日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