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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污水排放标准实施后,新一批环保督察又至

  来源:环保水圈 | 发布时间:2023-04-0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长三角最严标准——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正式实施。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江苏省城镇污水厂日处理能力为2000多万吨,污染物排放总量接近全省的40%,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有着显著影响。
 
  因此,为进一步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发挥污水厂减排作用,提升出水品质,新《标准》将在管控上更加严格、精准,明确实行分区分级管控,对标长三角地区执行最严排放限值。
 
  值得一提的是,在考虑到与现行国家和省内相关标准的衔接,新《标准》给现有企业预留了3年改造时间。
 
  01

  分级分区精准管控

  执行长三角最严排放限制
 
  1、落实精准管控,不搞 " 一刀切 "
 
  新《标准》从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建设规模、新建与现有三个维度细分了4个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级,分别对应执行A、B、C、D四个标准等级。
 
 
  ◎ 符合以下条件的污水厂,执行A标准——
 
  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m3/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m3/d的,执行A标准;其他执行B标准。
 
  ◎ 符合以下条件的污水厂,执行B标准——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
 
  ◎ 符合以下条件的污水厂,执行C标准——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太湖地区的,执行C标准。
 
  ◎ 符合以下条件的污水厂,执行D标准——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太湖地区外,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日处理能力3000吨以下的,执行D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D标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水处副处长顾爱武认为:
 
  “目前江苏符合这一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为乡镇污水处理厂,并且调研发现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快配套完善污水管网,提升污水集中收集能力。”
 
  “因此,对于这类(乡镇)污水处理厂,不再收严排放限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国家一级A标准执行。”
 
  2、划分重点保护区域,实行分区管控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水处副处长顾爱武介绍说,符合以下条件(部分),对标长三角地区执行最严排放限值:
 
  ◎ 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
 
  ◎ 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吨/日的;
 
  ◎ 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吨/日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说,新《标准》明确划分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将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纳入重点保护区域,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
 
  02

  新《标准》制定“一厂一策”

  部分污水厂踏上3年“改造”之路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的。
 
  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来说,该《标准》是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即2023年3月28日起。
 
  对于现有企业(污水厂)来说,该《标准》将预留3年改造时间,即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本标准。
 
  对此,相关部门作出解释:
 
  此举是为了加强可操作性,充分考虑了新《标准》与现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江苏省《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的衔接。过渡期间,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仍分别对应执行国家标准和省太湖地方标准。
 
  那么,新《标准》出台后,又该如何贯彻落实呢?就这个问题,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王华成给出相应回答:
 
  住建部门将制定 " 一厂一策 ",优先采取非工程性管控措施,避免盲目上马工程措施。
 
  1)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污水厂本底调查,查清各污水处理厂排口位置、污水构成和运行情况,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范围,开展技术评估等。
 
  2)对于那些提标困难、投资大、效益低的小型污水处理厂,住建部门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撤并整合等方式实施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优化配置,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可靠性。
 
  3)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 " 优水优价 " 的污水处理服务付费模式。
 
  03

  环保例行督查强势来袭

  这些区域的企业该如何自保?
 
  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还不到一周,新一批环保督查便接踵而至。
 
  近日,经江苏省委、省政府批准,江苏省日前全面启动第二轮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4个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分别进驻泰州、常州、徐州和盐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督察组指出,此次将重点关注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控“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清洁生产推行情况;重点关注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风险及处理情况;重点关注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等。
 
  那么,面对此次环保督查,企业又该注意哪些呢?
 
  1、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a、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b、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a、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b、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c、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d、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e、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2、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a、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b、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a、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b、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c、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d、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e、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f、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a、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b、废气排放口;
 
  c、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d、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e、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f、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a、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b、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c、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a、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b、有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c、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a、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b、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c、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d、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a、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b、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a、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b、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c、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a、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b、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c、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d、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a、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防腐措施。
 
  b、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a、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b、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c、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a、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b、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a、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b、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c、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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