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变更了适用范围,将原油和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等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的装船油气回收设施变更为码头船舶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蒸气压大于5.2kPa(A)的挥发性有机物料的装船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2.增加了油气处理装置和化学法处理工艺,明确了油气处理装置的防火间距;
3.优化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设计方法,要求能力设计应适应油气排放量和浓度的变化,宜通过实测确定。
4.增加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与船舶相关设施对接的技术要求。
5.加强了设施的安全设计,包括安全设备及控制系统的配置要求。
本规范第7.1.2条和7.1.3条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始条文】7.2.1 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行应适应于工程设计规定的油气品种。
【修订条文】7.1.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运行应适应于工程设计规定的油气物料,设计规定外的物料不得引入装置进行回收处理。
【修订说明】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回收处理的物料要求,对于设计文件规定之外的物料,不得进行回收处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新增条文】7.1.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油气处理量不得超出装置设计处理能力。
【修订说明】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从“一般规定”调整至此。
关于征求《码头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由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牵头修订的《码头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于2023年3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加盖公章)至编写组,电子版同步发邮箱。
联系人:
部规划院邱春霞,
电话:18601965123,传真:010-57802678,
电子邮箱:qiucx@126.com;
部水运局技术处于淳,电话:010-6529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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