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今年必须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资讯前沿-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资讯前沿 » 正文

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今年必须完成生态保护红线

  来源:澎湃新闻 | 发布时间:2017-07-19

08-41-06-95-50522

7月18日,环保部、发改委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就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行动员部署。
 
  对于“红线”的划定工作,环保部部长李干杰提出,各地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必须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中确定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9大类保护地纳入其中。
 
  其他类型的保护地,如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风景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及一些自然岸线、雪山冰川、高原冻土这些重要的生态保护地也应该划进去。
 
  李干杰强调了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进度要求,他说,“2017年京津冀区域内3省市,长江经济带11省市必须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这是硬任务,要抓紧推进相关工作。”
 
  对这14省市来说,“红线”的划定工作的时间已经非常紧迫。据悉,京津冀地区3省市 8月底前,长江经济带11省市9月底前,要将划定方案报送环保部、发改委进行技术审核,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按程序报批,确保2017年年低前完成。
 
  “环保部、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督导工作方案,今年将重点对京津冀区域3省市和长江经济带11省市进行督导。” 李干杰说。
 
  部分地区生态红线划定存在“一怕”“二等”“三缺”问题

       2017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就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务空间用途管制,守住国家生态安全底线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李干杰说,《若干意见》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落实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由于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部分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怕”“二等”“三缺”。
 
  “一怕”是指,一些地方怕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不能做到应划尽划;“二等”是指部分省份还在被动等待技术文件,等待国家出台配套政策;所谓“三缺”是指缺少缺乏培训,缺少数据支撑,缺少沟通协调。
 
  “总而言之,还是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解不到位,认识不到位,”李干杰说。
 
  他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以钉钉子精神把《若干意见》落实好。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着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保护红线意识。
 
  突破生态红线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会上,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注重与推进空间规划体制改革、构建空间治理体系紧密结合、统筹衔接。
 
  一是充分运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方法开展精细评价,切实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科学性。
 
  二是在编制空间规划、特别是划定“三区三线”空间底图时,要按照严格保护、应保尽保原则优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开发底线作用。
 
  三是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实施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作为,与环保部门一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统筹衔接,发挥专家作用,注重上下联动,扎实做好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 胡祖才说。
 
  此外,记者从视频会议主会场获悉,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涉及林业的划定范围已经明确,主要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刘东生提出,下一步,各级林业部门将重点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工作。“对于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并造成红线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按照情节轻重,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严厉打击随意改变红线内林地、湿地、重要自然保护地用途的行为。”

关键词: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