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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3年2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 | 发布时间:2023-02-01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从2023年2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出修改,进一步对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审批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进一步抓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自2023年2月1日期开始施行。出台《办法》,旨在理顺工业节能监察职责分工,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为各级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办法》主要明确了工业节能监察的含义、职责分工、实施主体和内容,规范了工业节能监察实施程序及处置措施。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服务于生态环境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提高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在生态环境事业中的价值,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仪器设备在申请与购置、开箱验收与安装调试、使用(运转)、维修、改装、调拨及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于2022年7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即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增加了“细颗粒物”“1小时平均”“8小时平均”和“24小时平均”等4个术语和定义(见3.3、3.5~3.7);删除了“标准状态”术语和定义(见2002年版的3.4);更改了“室内空气质量指标“可吸人颗粒物”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3个术语和定义(见3.1、3.2和3.4,2002年版的3.1~3.3)。
 
 
  住建部发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标准》的公告,批准《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441-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5.3.1、6.2.4、6.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地方文件及标准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包括市级监测和区县监测,其中,市级监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具体实施;区县监测由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相关单位或第三方具体实施。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形成与城市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处理模式,率先实现固体废物从源头分类到资源化再利用的全过程治理,全面提升资源化再利用的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我市按照以服务人民为中心、满足周边公众对良好空气质量的诉求为导向、统筹兼顾氨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减排的主要思路,研究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于2022年8月5日正式发布,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修复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DBJ/T 13-408-2022),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城镇排水管渠修复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城镇排水管渠修复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标准。
 
 
  《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于2月4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省首个地市级政府发布的综合规范船舶污染物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立足解决船舶污染物污染环境问题,厘清了部门职责,为船舶污染物监管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了基本依据。《办法》共三十二条,重点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要求,监管部门信息通报和联合监管、违反办法处置措施。
 
 
  为深化杭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美丽办〔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本工作方案自2023年2月1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编制结合浙江省实际,着重在试点示范、数字化改革和能力建设上谋划创新、体现浙江特色,方案自2月13日起施行。针对浙江省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在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衢州市、台州市各确定至少1个重点工业园区(企业)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以探索成熟适用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及治理技术模式和监管模式。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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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法律法规   环保管家   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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