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这个文件已经废除,现在已经下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环评批复的标准不一样,应该执行哪个?要求两者氮氧化物标准不同。
答复内容:
您好,我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规定,2021年6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mg/m3)。贵公司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相关要求。同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提出,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贵公司燃气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