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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01-0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文件全文如下:
 
  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一、为有效遏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四、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公众参与”原则。
 
  五、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参照上述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六、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负责矿山、码头、工业企业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新建、扩建)、轨道交通施工、老旧小区改造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地方铁路、城际轨道、陆岛码头等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县级以上公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职责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翻修),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园林绿化养护,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及拆后地块、建筑垃圾消纳场、市政道路和公共用地裸露土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矿山、储备土地、职责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收储后裸露土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和管辖范围内河道沿线裸露土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七)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八)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九)市铁路办配合协调铁路施工阶段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政府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管环保”原则及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预设、使用、监督工作: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将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清单中予以列明,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的,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列明。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建档备查。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八、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共同做好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一)建设单位报批或登记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时,明确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内容。
 
  (二)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理单位定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分阶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九、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设立扬尘信息公示牌,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示举报电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监管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空置超过24小时未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采用防尘网覆盖,超过3个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并定期清洗确保整洁,围挡宜设置喷淋降尘设施,喷淋频次、时长等符合相关要求。
 
  (四)建成区范围外交通工程围挡要求,由交通运输部门另行确定。
 
  (五)工地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指定专人清洗车辆,运输、工程等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鼓励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地设置自动冲洗设施。
 
  (六)水泥、石灰等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严密遮盖。
 
  (七)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石材切割等作业环节,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控制扬尘。
 
  (八)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使用直放式、滚筒型搅拌机式的砂浆移动罐。符合可以进行现场搅拌法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粉尘等达标排放。
 
  (九)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溢,鼓励采用泥浆固化技术,减少泥浆外运量。
 
  十、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方开挖(回填)、地基处理、拆除基坑支撑等作业过程,采用雾炮等抑尘措施。
 
  (二)主体结构施工时,脚手架按规定及时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
 
  (三)现场进行喷涂、涂装面打磨等作业,相应采取遮挡、喷水等抑尘措施。
 
  (四)在建(构)筑物上清运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相应采取抑尘措施,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五)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鼓励在线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
 
  十一、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石方分段开挖,及时回填、整平压实,对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
 
  (二)定期对临时裸露、未固化路基等易起尘区域洒水降尘。
 
  (三)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四)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使用容器装载清运,完工后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五)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连续围挡的区域定期冲洗,保持路面无明显积存泥尘。
 
  (六)道路日常维修、应急抢修等非长期封闭式施工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十二、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点第(一)至(三)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保持整洁,设置冲洗保洁设施,车辆经冲洗后确保净车出场。
 
  (二)风力6级及以上天气停止拆除作业,需要爆破拆除的,选择风力4级及以下的天气,并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三)大面积、连片区域拆除,施工单位采用边拆除边覆盖等方式防尘。
 
  十三、交通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便道和生活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区域内的主要通行道路进行硬化,适当采取洒水、冲洗、围挡、喷淋等抑尘措施。
 
  (二)未全封闭的砂石料场,分区分类堆放砂石料,并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料场前地面定期洒水清扫。
 
  (三)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连续围挡的区域定期冲洗,保持路面无明显积存泥尘。
 
  十四、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126—2022)的分级作业和质量要求,规范开展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提高清扫保洁质量,切实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二)城市道路路面保洁、清洗和洒水,按照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规定分级实施作业。
 
  (三)加快实现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机械化作业全覆盖,稳步推进次干路机械化作业,各类道路清扫保洁与雾炮车、洒水车联合开展扬尘防控精细化作业,易扬尘路段增加洒水及冲洗频次。
 
  (四)加强阶梯、扶手、栏杆等道路附属设施的保洁及沿街垃圾箱的清运。
 
  (五)建成区范围内公路清扫保洁作业参照城市道路有关标准执行。
 
  十五、城市道路运输易扬尘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方式运输,安装防滴漏设施,确保装载物不外漏、滴洒。
 
  (二)装载物低于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抛洒或飞扬。
 
  (三)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车容车貌干净整洁。
 
  (四)运输车辆装卸物料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预拌砂浆使用配有收尘器的专用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运输,卸料时移动罐出气管与专用收尘器相连,现场不得有物料撒落和扬尘。
 
  (五)运输车辆运载工程机械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工程机械上的泥尘等散落、飞扬。
 
  十六、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态环境部门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大面积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绿化用土临时堆场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及时进行遮盖,绿化工程结束后,清理清洗作业现场,确保地面整洁。
 
  (三)大面积成片绿化建设和改造工程作业,在面临城市主要道路一侧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十七、泥浆、渣土等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卸载作业区设置抑尘设施,其他区域采用防尘网覆盖或简易绿化。
 
  (二)出入口保持整洁,设置冲洗保洁设施,车辆经冲洗后确保净车出场。
 
  (三)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
 
  十八、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堆场地面进行硬化,采取围挡、喷淋、覆盖等抑尘措施,围挡高度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
 
  (二)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洒水抑尘。
 
  (三)设置围槽及顶棚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洒水等抑尘设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抑尘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堆场出入口保持整洁,设置冲洗保洁设施,车辆经冲洗后确保净车出场。
 
  十九、矿山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矿山粉尘、扬尘防治工作计划,明确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防尘措施,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二)加工区(包括交通工程等临时加工区)及其周边可绿化区域采取有效绿化防尘,破碎过程中半成品石料实行分类输送的,输送带全程封闭,落料口宜配备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装备,并辅以喷淋、喷雾等抑尘措施。
 
  (三)装卸区设置喷淋、喷雾等抑尘设施,装卸作业时抑尘设施正常运行。
 
  (四)矿区运输道路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
 
  (五)矿区出入口保持整洁,设置冲洗保洁设施,车辆经冲洗后确保净车出场。
 
  二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易起尘原材料运输、堆放等过程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措施,厂区内物料搬运输送等作业在封闭场所内进行或采取相应抑尘措施。
 
  (二)转运、筛分、破碎等易起尘生产输送环节,设置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三)除绿化区域外,厂区内道路和场地进行硬化,并保持地面整洁无破损。
 
  (四)出入口保持整洁,设置冲洗保洁设施,车辆经冲洗后确保净车出场。
 
  二十一、各类裸露土地应当采取覆盖、绿化、铺装等有效防尘措施。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部门职责以外的其他裸露土地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二十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督查检查:
 
  (一)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建立健全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机制。
 
  (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监管数字化建设,推进数据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常态化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三)督查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职责的,进行现场提醒和书面通报并实施销号管理,同一事件连续三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调查建议。
 
  二十三、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设置并公开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途径,引导和鼓励扬尘污染的社会监督,推动公众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四、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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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扬尘污染防治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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