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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布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等特定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2-12-28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2月25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等特定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详情如下: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等特定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管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相关要求,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须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铊、锑)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和行业范围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
 
  县区范围:陇南市成县、西和县、徽县,白银市白银区,金昌市金川区,酒泉市瓜州县、玉门市、肃北县。
 
  行业范围: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行业,铜和镍钴矿采选、铜和镍钴冶炼行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锑矿采选、锑冶炼行业,再生铅、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锌行业,电镀行业。
 
  (二)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
 
  县区范围:白银市白银区,陇南市文县、成县、徽县,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
 
  行业范围: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行业,铜和镍钴矿采选、铜和镍钴冶炼行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三)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
 
  县区范围:陇南市成县。
 
  行业范围: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
 
  二、执行时间及执行标准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的新、扩、改建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标准;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下标准:
 
  1. 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行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修改单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 铜和镍钴矿采选、铜和镍钴冶炼行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及修改单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 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 锑矿采选、锑冶炼行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 再生铅、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锌行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 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执行《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上述建设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执行以下标准:
 
  1. 铅锌矿采选、冶炼行业。陇南市文县、甘南州舟曲县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中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它县(市、区)废水中总铅、总镉、总汞、总铬、总砷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和其它重点重金属执行污染物排放限值。
 
  2. 铜和镍钴矿采选、铜和镍钴冶炼行业。陇南市文县、甘南州舟曲县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中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它县(市、区)废水中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和其它重点重金属执行污染物排放限值。
 
  3. 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 锑矿采选、锑冶炼行业。废水中总锑、总铅、总镉、总砷、六价铬、总汞和废气中锑及化合物、砷及化合物、铅及化合物、镉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和其它重金属执行污染物排放限值。
 
  5.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行业。废水中总铅、总镉、总砷、总铬、总汞和废气中砷及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和其它重点重金属执行污染物排放限值。
 
  6. 电镀行业。废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铅、总汞执行《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其它事项
 
  (一)国家对以上标准进行修订时,按新标准执行。
 
  (二)本通告发布后,《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甘环公告〔2018〕4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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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污染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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