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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舟山市城市管理 | 发布时间:2022-12-2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提高舟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能力,规范和指导舟山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工作,舟山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舟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至12月26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171号建设大厦A座9楼舟山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传真:2080146 邮箱:77566267@qq.com)
 
  附件:《舟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舟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意见征求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舟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机制,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应急能力,规范和指导我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将可能发生的生活垃圾处理应急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维持城市正常运行,维护城市环境。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
 
  1.4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风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2)安全优先,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培训演练,利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相关资源,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市、县(区)、功能区两级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指挥体系,各单位、相关企业分级负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应急指挥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4)整合资源,联动处置。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做到快速有效地进行生活垃圾应急处理。
 
  2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分级
 
  2.1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Ⅳ级)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故停产15天以上,但应急填埋库区能够应急处理生活垃圾的;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应急填埋库区同时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停产时间持续5天以上的;
 
  (3)因海运陆运造成生活垃圾无法进场时间持续5天以上的;
 
  (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一般影响的;
 
  (5)市气象台发布灾害气象蓝色预警,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一般影响的;
 
  (6)舟山市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一般影响的。
 
  2.2较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Ⅲ级)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故停产30天以上,但应急填埋库区能够应急处理生活垃圾的;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应急填埋库区同时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停产时间持续7天以上的;
 
  (3)因海运陆运造成生活垃圾无法进场时间持续7天以上的;
 
  (4)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5)市气象台发布灾害气象黄色预警,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6)舟山市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2.3重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Ⅱ级)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故停产45天以上,但应急填埋库区能够应急处理生活垃圾的;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应急填埋库区同时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停产时间持续10天以上的;
 
  (3)因海运陆运造成生活垃圾无法进场时间持续10天以上的;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5)市气象台发布灾害气象橙色预警,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舟山市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4特别重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I级)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故停产60天以上,但应急填埋库区能够应急处理生活垃圾的;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应急填埋库区同时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停产时间持续15天以上的;
 
  (3)因海运陆运造成生活垃圾无法进场时间持续15天以上的;
 
  (4)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5)市气象台发布灾害气象红色预警,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6)舟山市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市城管局应急机构及职责
 
  市城管局设立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城管局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市城管局分管领导
 
  成员: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县(区)、功能区局(分局)分管领导、环卫部门主要负责人,生活垃圾海运、处理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工作。研究确定全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应急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确定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等级与预案级别,启动相应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应急办主要职责是负责生活垃圾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和整理,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的联络,传达和执行相关指令;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县(区)、功能区局(分局)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功能区局(分局)依照本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执行应急指挥部及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设施设备等;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3.3生活垃圾海运企业应急机构及职责:
 
  生活垃圾海运企业依照本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实施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设施设备等;负责制定企业内部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3.4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急机构及职责: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依照本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实施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应急填埋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设施设备等;负责制定企业内部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4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防工作
 
  (1)市城管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2)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4.2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各成员单位应对预警信息进行甄别监测,对可能发生或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4.3信息报告
 
  (1)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涉及消防、人员救护的,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急救电话,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涉事单位立即报告应急办。
 
  (2)应急办接报后,即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如确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道路运输、海上运输、港口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时报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海事、港航、交警等部门。
 
  (3)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生活垃圾处理的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向应急办报送相关情况,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 2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实行即时报告、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4)报告内容
 
  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先报告外,必须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快报,快报应尽可能包括如下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②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③事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⑤报告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⑥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所涉单位应当按照预案,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组织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同时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尽量降低事件影响,同时向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
 
  5.2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响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发生Ⅳ级突发事件,由涉事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工作人员进入岗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处置及控制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Ⅲ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进入岗位,宣布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事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处置及控制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进入岗位,宣布进入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事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3响应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响应分级,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Ⅳ级)应急措施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应急填埋库区同时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停产时间持续5天以上的;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场时间持续5天以上的,各县(区)、功能区生活垃圾启动应急暂存。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故停产15天以上,但应急填埋库区能够应急处理生活垃圾的,启动生活垃圾应急填埋。
 
  5.3.2较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Ⅲ级)应急措施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应急填埋库区同时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停产时间持续7天以上的;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场时间持续7天以上的,在各县(区)、功能区生活垃圾应急暂存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分流暂存。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故停产30天以上,但应急填埋库区能够应急处理生活垃圾的,继续实施生活垃圾应急填埋。
 
  5.3.3重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Ⅱ级)应急措施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应急填埋库区同时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停产时间持续10天以上的;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场时间持续10天以上的,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周边地市通过海运、陆运联动方式进行生活垃圾外运处理。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故停产45天以上,但应急填埋库区能够应急处理生活垃圾的,继续实施生活垃圾应急填埋。
 
  5.3.4特别重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Ⅰ级)应急措施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应急填埋库区同时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停产时间持续15天以上的;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场时间持续15天以上的,由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协调省内地市进一步落实生活垃圾外运处理。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故停产60天以上,继续实施生活垃圾应急填埋,直至填埋库区容量饱和。
 
  5.4响应终止
 
  5.4.1响应终止条件
 
  突发事件经过处理后,符合下列条件后可宣布响应终止:
 
  (1)突发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风险已经消除;
 
  (2)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或调整响应等级,开展善后工作,转入常态管理。认真组织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尽快恢复生活垃圾正常处理。
 
  5.4.2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响应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监测。
 
  5.4.3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通知各相关单位、周边群众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
 
  (2)维护保养应急设施设备;
 
  (3)响应过程评价;
 
  (4)事故原因调查;
 
  (5)应急总结报告的编制;
 
  (6)应急预案的修订;
 
  (7)事故损失调查与责任认定。
 
  6后期处置
 
  6.1设施设备维修与赔偿方案
 
  组织人员尽快清理现场,清点受损情况。对造成事故的设施设备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努力降低经济损失。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6.2损害评估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强化责任,增强风险意识。
 
  7 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舟山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按照本预案,组织生活垃圾海运、处理企业建立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救援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在突发事件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应急队伍,提高准备水平,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7.2应急资金保障
 
  保证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用于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施的建设,以及保证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除来自本单位自身外,也可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减少和弥补各单位的损失。
 
  7.3应急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配齐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对应急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
 
  7.4应急海运保障
 
  垃圾海运企业要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船舶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海运安全畅通;要建立应急情况下社会船只调度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应急安全保障
 
  当发生应急事件时,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先救命、后疗伤”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应组织积极抢救,首先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将伤员救离事故现场,必须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减少伤害,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
 
  8 附则
 
  8.1 应急培训
 
  为了确保建立快速、有序、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各成员单位必须定期对应急队伍进行培训,熟悉突发事件类型、风险特性,并掌握正确的应急措施。
 
  8.2 应急演练
 
  演练可采用桌面演练与实战演练的方式,以实战演练为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8.3 预案评估及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修订,然后重新发布。
 
  (1)面临的突发事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修订的;
 
  (2)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3)应急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做出重大调整的;
 
  (6)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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