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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被责令停止生产后,如何执行?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 发布时间:2022-12-15

 
  案例:某金属制品厂等32家企业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未经环评投产 大数据赋能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底,江苏省泰州市某县级市环境保护局(现为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金属制品厂等32家沿江电镀企业在产项目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即开始从事电镀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环保局经调查对该32家企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均为罚款并“停止电镀生产线的生产”。此后,32家企业只缴纳了罚款,未停止生产。2017年初,市环保局向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该地区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32家电镀企业作出的“停止电镀生产线的生产”行政处罚决定。
 
  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市环保局以“企业环保设施改造项目正接受泰州审批中心审批”等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2017年10月14日,区法院对32件案件裁定终结执行。2018年2月,市环保局向区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区法院未予立案并恢复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长江沿岸环保案件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运用检察大数据,发现濒临长江的电镀产业园区存在系列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线索。经初步调查了解,案涉企业仍未完成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环保部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与其执法目的不相符,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组织成立专案组,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办理环评手续情况。赴行政审批中心调查核实涉案企业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发现案涉32家企业尚未通过环评验收;二是调查案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赴案涉企业实地查看,发现32家企业均未停止电镀生产;三是核实强制执行情况。赴市环保局核实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原因、有无申请恢复执行,发现环保部门申请撤案时企业并未停止生产,且申请恢复执行后,法院未予立案并恢复执行。
 
  制发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对环保部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事由未尽审查义务,且在环保部门申请恢复执行后未立案恢复执行。遂于2018年4月28日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恢复对该系列案件的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监督结果  区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组织开展“蓝盾”专项行动,对被执行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不配合执行的违法企业采取查封生产设备措施等强制执行措施,督促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该系列案件执行结束后,检察机关联合市环保局为32家企业开展“法律体检”和“政策上门服务”,为企业纾困解难,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截至2020年11月,32家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上线环保设施、完善环评手续等方式全部恢复生产。目前,检察机关已连续五年定期赴电镀园区开展环保法治宣传,发出“绿色电镀、清洁生产”倡议。
 
  【典型意义】
 
  电镀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重金属的废水废渣,是我国列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做好长江流域电镀企业的污染防治,实现清洁生产,对于防治重金属污染以及生态保护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长江流域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该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包括电镀产业在内的9类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生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检察机关立足当地产业布局特点,借助大数据赋能,透过个案发现多个电镀企业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法院纠正终结执行裁定、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系列行政处罚集中执行到位;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长江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引导企业绿色经营、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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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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