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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中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的问答合集

  来源:环评爱好者网 | 发布时间:2022-10-25

 
  关于无机化学标准中炉窑氧含量折算问题的回复
 
  来信: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规定了氧含量折算,并明确了氧化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5%。现有一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是否不需要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即可?
 
  回复: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4.2.7条规定“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某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因焙烧过程中只有分解反应,不涉及氧化还原反应,上述企业在排除后端补风造成稀释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含氧量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关于标准GB 20952的疑问的回复
  来信:
 
  1、GB 20952-2007是否已在2021.04.01作废? 2、GB 20952-2020中7.2条款,要求“2022 年1月1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那是否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现有加油站还是执行2007年版,这段时间内,2007版与2020版并行?2007版也可出具CMA报告或者可直接进行标准变更备案,用2020年出具CMA报告?
 
  回复:
 
  1.国标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7.1条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卸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第7.2条规定:2021年4月1日新建加油站起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2022年1月1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对于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间,现有加油站储油和加油站排放控制要求,可以执行GB20952-2007中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
 
  2.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现有加油站储油和加油排放控制要求可以执行2007年版,用2007年版标准出具CMA报告,或进行标准变更备案后采用2020年版标准出具CMA报告。2020年版国标和2007年版国标要求在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系统密闭性和加油枪气液比控制方面基本一致,进一步增加了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和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两个限值要求。
 
  关于驻外使馆人员带车回国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
 
  我是外交部驻黑山大使馆回国人员,于2020年11月底离任回国,回国前在瑞典沃尔沃汽车公司订购一辆全新沃尔沃xc60汽车车架号为:YV1UZL1VCL1582272 车辆排放标准为:欧6AM(使馆已做公证)现在由于河北地区环保排放为国6排放,河北省环保部门认定此车按照环保部第20号文件的对应标准为:国5排放由于已经实行国6排放所以交管部门以排放不达标为由不予办理车辆牌照业务。
 
  回复:
 
  2020年8月,我部联合外交部发布《关于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通知》(环办大气〔202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车满足欧六AM (Euro 6d-ISC)排放标准,属于欧六d排放标准的子阶段,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新购车辆原则上应至少满足国六、欧六d、美国Tier 3(bin70)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通知》,车辆通过在用车排放检验即为满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要求。
 
  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
 
  镀铬工序排放铬酸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六价铬是否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附录A参考浓度限值。
 
  回复:
 
  《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信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镀铬工序排放的铬酸雾,应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镀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铬酸雾排放标准限值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中相应标准限值;镀铬工序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铬酸雾限值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
 
  关于排入园区电镀污水厂执行什么标准咨询的回复
 
  来信:
 
  电镀园区配套建设有厂房及电镀污水处理厂,一企业进驻电镀园区租赁厂房进行电镀生产。电镀废水排出企业租赁的生产车间进入园区电镀污水处理厂前是否要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或3 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总排放口限值,还是执行园区污水厂纳管标准,还是在污水处理厂后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总排放口限值。
 
  回复: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规定,来信提到的电镀企业废水在排入园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前,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到该标准表2或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应达到企业与园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商定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关于树脂制品业的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
 
  此前部长信箱关于 PVC 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内容容易让人产生理解偏差,到底是因属于塑料制品业而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还是因塑料种类为PVC树脂而不适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利用其他合成树脂(非PVC)生产塑料制品的项目废气排放标准是否适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请明确。(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3.2 合成树脂工业: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回复:
 
  1.对于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制造企业、制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2.聚氯乙烯树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以聚氯乙烯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聚氯乙烯树脂制品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3.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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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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