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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评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2-09-29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
 
  环评函〔2022〕91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请示的函》(宁环函〔2022〕6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发生调整的,按照《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中“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执行。
 
  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特此函复 。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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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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