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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9.14日起全省督察涉环保设施项目安全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河北EHS | 发布时间:2022-09-21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2年9月14日,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山海关区分局联合区应急管理分局分别对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园)、秦皇岛市山海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等保障污染防治的生产设施或保障环境安全的生产措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园)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工业涂装)项目未经过安全评价;秦皇岛市山海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回收(锅炉废气治理)项目未经过安全评价;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回收(锅炉废气治理)和粉尘治理项目未经过安全评价。
 
  此次分局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是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中的工作任务和整治内容部署安排。自9月14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督导检查工作。由两部门选派工作人员、行业专家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聚焦工业企业涉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治理工作,以确保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安全风险。通过听取汇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会商,重点检查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两级建立协调联合机制情况。
 
 
  通知要求,两部门做到信息互通共享,督促指导企业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估,以及检查各地摸排治理情况;从上报的清单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检查,查看工业企业是否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深入查找分析当地在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弱项及短板。
 
  通知明确,对抽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改造,直至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对钢铁、焦化、玻璃、陶瓷、石油炼化、涉危险化学品等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以及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工业企业,要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安全性,明确应急准备时间,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确保停限产过程安全。
 
  《通知》全文
 
  《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省安委会印发的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和 《河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深刻吸取2017年5月29日辛集市欧赛皮革有限公司 “5·29”中毒事故、2018年3月21日石家庄德佰门业有限公司 “3·21”爆燃事故、2022年3月14日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脱硫脱硝环保项目 “3·14”生产性火灾较大事故等涉重点环保设施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涉重点环保设施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防范化解涉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经研究,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坚决杜绝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事故,坚决做到“不贰过”。通过全面开展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和设计诊断等安全治理,有效管控潜在风险,彻底消除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事故隐患。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省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设备和项目,包括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RTO焚烧炉等保障污染防治的生产设施和采用密闭、遮盖、涉及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放电、有毒气体、带电火花处理等保障环境安全的生产措施等。
 
  (二)整治内容

  1. 是否将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纳入双重预防机制管理,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是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 是否建立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台账,包括设施部位、存在风险、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3. 是否经过正规设计或设计诊断,是否经过安全评价,纳入安全评价报告。

  4. 是否根据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工艺特点,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 是否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6. 是否针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风险,在危险源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开展危险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7. 是否与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8. 是否按照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三脚架,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气体探测仪器、空气呼吸器、通风设备等应急装备和防护用品。

  9.VOCs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是否设置在防爆区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10. 烟气脱硫脱硝装置与周边装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设置安全联锁系统。

  11. 粉尘无组织排放采取密闭、遮盖等治理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涉及爆炸性粉尘,是否按照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要求规范设置除尘系统,采取泄爆等消除或有效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铝镁等金属性粉尘是否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检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三、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健全涉重点环保设施企业台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摸排,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开展隐患排查。7月底前,各市要摸清辖区内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底数,统计汇总后,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二)做好安全论证,确保新增涉重点环保项目安全投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到信息共享,对于企业新增涉重点环保设施项目,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环保论证,出具专家意见。要按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三同时”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安全。未开展涉重点环保设施安全论证的,不得擅自投入建设和运行。
 
  (三)开展安全评估,确保既有涉重点环保设施安全运行。对于已经运行的既有涉重点环保设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评估,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重点环保设施未进行正规设计的,要找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诊断,形成设计诊断报告。凡经设计诊断或安全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改造,直至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存在中毒窒息、易燃易爆、涉爆粉尘风险的重点部位,要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危险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既要能防,还要能救。同时对于钢铁、焦化、玻璃、陶瓷、石油炼化、涉危险化学品等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以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工业企业,在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时,要严格落实 《关于协同做好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应急 〔2019〕43号)有关要求,充分论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应急准备时间,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此外,在涉及环保、安全方面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两个部门要协同开展安全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研究解决。
 
  (四)集中执法,常态化开展涉重点环保设施隐患排查。按照 “省级层面组织调度、市县级层面具体实施”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督导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每年至少开展2次联合检查,每年度县级联合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市级联合检查抽查率不低于辖区内涉重点环保设施企业总数的30%,省级联合开展督导巡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联合开展全省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隐患治理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发展理念,全力推动实施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具体排查方案,确保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隐患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及时、有效共享。要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建立会商研判、协作共享等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联合监管工作合力,夯实企业生态环境风险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
 
  (三)强化督导调度。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隐患治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主要领导要定期进行调度布置。市级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合理安排抽查计划,对各地工作缓慢的及时督促推动。省级部门定期组织会商研判,调度巡查,通报约谈。
 
  (四)及时总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省厅,要积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推动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隐患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形成联合监管衔接常态化、制度化。
 
  (五)落实责任追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担负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规范部门联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相关工作做到实处。对于工作中不履职、指挥不当或工作存在推诿、扯皮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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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防治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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