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请问咱们省是否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对危废产生单位如何要求,对于接收点对点过来的危险废物经过加工处理可再利用的接收单位如何要求,麻烦您,谢谢!
答复内容:
我省已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位于省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环境信用评价为良好及以上。(二)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被其他单位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或者能作为其他单位的替代原料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以及经营规模相适应;产废单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三)利用单位应具有稳定、固定的生产场所,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且污染物排放达标;利用过程中无二次危险废物产生或产生率低,且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能够安全处理。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的产品保持一致。(四)在开展利用活动前,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共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含量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利用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最终产品质量控制及去向、利用及产品环境风险评估等),根据分析结论依法依规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