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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企业诉生态环境局处罚案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 发布时间:2022-08-25

重庆中吉页岩砖厂诉重庆市开州区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市开州区中吉页岩砖厂,系从事页岩砖加工、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中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及颗粒物等废气。
 
  2020年7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开州区中吉页岩砖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配套的脱硫设施前端放置有一块木挡板,脱硫塔风机、氧化沉淀池循环泵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机运行,氧化沉淀池水呈酸性。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砖厂工作人员,并对检查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开州区中吉页岩砖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组织听证后,作出开州环执罚〔2020〕5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重庆市开州区中吉页岩砖厂在页岩砖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氧化沉淀池循环泵、脱硫塔风机均未开机运行,脱硫塔循环水池呈酸性。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重庆市开州区中吉页岩砖厂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已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10万元。
 
  嗣后,重庆市开州区中吉页岩砖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二、法院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开州区中吉页岩砖厂作为烧结砖瓦企业,在生产作业时应当运行具有大气污染防治功能的脱硫及其配套设施却未运行,导致废气未经处理便向大气排放,属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受到法律惩戒。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有对开州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且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重庆市开州区中吉页岩砖厂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重庆市开州区中吉页岩砖厂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案件。
 
  本案排污企业位于渝东北三峡库区腹地,地处秦巴山脉,其生产原料主要系煤矸石,煤矸石在燃烧的过程中会产生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气体,其在生产过程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碳排放。
 
  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政查处违规大气排污行为的同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监管、加强防范、排除隐患,呼吁企业遵守国家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以实际行动服务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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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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