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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带病”运行?一文厘清吸附装置维护要求

  来源:《VOCs前沿》整理 | 发布时间:2022-07-08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企业将会被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将会被责令停产整治
 
  企业在日常生产中

  如何有效进行

  环保设施的运维工作呢?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环保操作规程有哪些

  运行维护有哪些要点

  本号将陆续为大家划重点(专篇)

  (典型图示+违法行为+运维要点)
 
 
 
  废气吸附装置是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领域较为广泛使用的VOCs治理设施,但不少企业面临活性炭装填量、更换周期及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维护的问题,也时而有不合规的现场被监管部门处罚。尤其,活性炭质量低劣、长期不更换、废活性炭没有妥善处置等问题突出,导致很多吸附装置达不到应有效果,有的甚至是形同虚设。
 
 
  以下几种违法行为需注意!
  废气吸附设施

 
  1、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环保操作规程(通用)
 
  一、目的意义
 
  规范操作,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未经治理废气直接排放。
 
  二、适用范围
 
 
  VOCs治理技术适用范围(浓度、风量)
 
  三、基本要求
 
  1、VOCs治理设施应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状态之前不得开启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在生产设施运营全过程(包括启动、停车、维护等)应保持正常运行,在生产设施停车后且将生产设施或自身存积的气态污染物全部进行净化处理后才可停机。
 
  2、企业应明确VOCs治理设施关键固定参数设计值和正常运行时操作参数指标范围限值,通过检查这类指标是否正常且稳定,用以判断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3、定期检查VOCs治理设施状况,包括设备运行效果、技术参数指标、设备管道安全、设备壳体、内部、零部件、仪表、阀门、风机等方面。可采用感官判断(目视、鼻嗅、耳闻),现场仪表指示值读取和信息资料收集,量具和便携式检测仪现场测量,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等方法。
 
  4、根据检查结果适时开展治理设施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不宜在运行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更换失效的净化材料,尽快修复密封点的泄漏以及损坏部件,按期更换润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设备和设施内的粘附物和存积物并对外表面进行养护。
 
  基础检查内容如表:
 
 
 
  日常点检制度和台账制度
 
  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点检每日不得少于一次。
 
  2、检查循环泵浦及马达是否运行正常。
 
  3、检查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4、检查管路、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有漏液现场。
 
  5、吸附床的温度是否正常(按照具体公司废气处理方案确定,方案中未确定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规定之要求)。
 
  6、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做好活性炭更换、维护、保养纪录,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现场保留不少于一个月的台账记录。
 
  维修和应急停产停排措施
 
  1、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出现不足时,由维修负责人通知生产车间立即采用停产或限产的方法降低废气排放,保障排放的废气都经过处理并达标。
 
  2、当污染治理设施损坏时,维修负责人应即时通知车间停产,停止废气排放。
 
  3、当出现应紧急事故或设备损害等原因造成废气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设备科每年定期组织一次污染治理设施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责任人
 
 
 
  吸附装置运行维护要求
 
 
  a.吸附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由国家相应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各类吸附剂具体要求如下:
 
  ①吸附与再生要求
 
  (a)煤质颗粒活性炭
 
  采用煤质颗粒活性炭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当采用移动床和流化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用量、粒度和体密度等确定。
 
  当对煤质颗粒活性炭再生时,相关性能应满足《煤质颗粒活性炭——净化水用煤质颗料活性炭》(GB/T7701.2—2008)的要求,其中,降压解吸再生的水蒸气的温度应低于140℃;热气流吹扫再生的热气流温度应低于120℃。
 
  (b)蜂窝活性炭
 
  采用蜂窝活性炭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当使用水蒸气再生时,水蒸气的温度宜低于140℃;当使用热空气再生时,热气流温度应低于120℃。
 
  (c)活性炭纤维毡
 
  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
 
  当使用水蒸气再生时,水蒸气的温度宜低于140℃;当使用热空气再生时,热气流温度应低于120℃。
 
  (d)蜂窝分子筛
 
  采用蜂窝分子筛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当使用水蒸气再生时,水蒸气的温度宜低于140℃;当使用热空气再生时,热气流温度应低于200℃。
 
  ②吸附剂使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T,单位:d)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M——活性炭质量,kg;
 
  S——平衡保持量,%(在20℃,101.3KPa时乙醛的平衡保持量S为7%,乙基醋酸的平衡保持量S为19%,己烷的平衡保持量S为16%,甲苯的平衡保持量S为29%,苯的平衡保持量S为23%,非甲烷总烃保持量S平均为15%);Q——风量,m3/h;
 
  C——进口VOCs浓度,mg/m3;
 
  t——吸附设备每日运行时间,h/d。
 
  ③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不低于90%。
 
  ④对于一次性吸附工艺,当排气浓度不能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应更换吸附剂;对于可再生工艺,应定期对吸附剂动态吸附量进行检测,当动态吸附量降低至设计值的80%时宜更换吸附剂。
 
  ⑤含有酮类等易燃气体时,不得采用热空气再生。脱附后气流中有机物的浓度应严格控制在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高温再生后的吸附剂应降温后使用。
 
  ⑥吸附剂的吸附和脱附再生工艺应不产生二次污染。
 
  b.运行维护及台账记录要求
 
  ①吸附装置运行维护要求见表。
 
 
 
 
  ②台账记录要求
 
  (a)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治理装置的启动、停止时间;
 
  吸附剂、过滤材料等的质量分析数据、采购量、使用量及更换时间;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包括治理设备进、出口浓度和吸附装置内温度、吸附剂更换时间与更换量、吸附周期和脱附周期、溶剂回收量等;主要设备维修情况;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吸附回收工艺中污水排放、副产物处置情况。
 
  ③做好活性炭更换、维护、保养记录,建立管理台账,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现场保留不少于一个月的台账记录。
 
  ④涉及DCS系统的,还应记录DCS曲线图。DCS曲线图应按不同污染物分别记录,至少包括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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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挥发性有机物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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