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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帮扶行动开展,企业注意这些问题和红线

  来源:羽白网 | 发布时间:2022-07-05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发文部署2022年夏季监督帮扶工作正式启动,与往年相比有何新动作?瞄准了哪些目标?夏季监督帮扶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需要重视,其中维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是重中之重!
 
  工业企业应当如何做,避免在夏季监督帮扶中遭到处罚甚至通报?那么哪些情形将面临处罚?如何进行管控?如何进行企业管理?需要从几方面入手?
 
  01夏季帮扶瞄准这些目标!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2022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夏季监督帮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今年的夏季监督帮扶工作正式启动。部署了哪些新动作?瞄准了哪些新目标?
 
 
  今年夏季监督帮扶最大的特点在于开辟了“在线”和“现场”两个战场,优化了“专业”和“常规”两支队伍。充分利用远程监管科技手段、更精准锁定问题,更强调对企业“无事不扰”的方法优化,也是充分发挥地方生态环境执法作用、“线上开头、线下收尾”、国家与地方协同发力的机制创新。
 
 
  NO.1“新战场”强调“线上” ,精准推送旨在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远程监管是近几年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新方式。就监督帮扶而言,今年的《方案》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两个战场”的概念。远程在线监督帮扶将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有效融合卫星遥感、自动监控等多源监管数据,精准识别问题线索,在线推送和督办任务清单;现场监督帮扶突出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着重检查典型问题和突出短板,排查问题隐患,核查整改成效。
 
  NO.2“两支队伍”现场监督帮扶 ,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

        今年现场监督帮扶进一步优化“两支队伍”模式,以派驻专业组为主,同时保留部分常规组。专业组突出专业化和机动性,以机动化、点穴式检查为主,自带便携式检测设备,从工艺全流程到产污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抽查复核在线监督帮扶推送问题线索,重点核查地方实事求是排查线索、依法依规落实整改情况,形成闭环管理。常规组则更加侧重“帮扶”。重点在于开展一般性问题的监督帮扶,并指导企业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执法情况,结合“线上战场”问题线索的推送,统筹安排“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专项执法行动、投诉举报办理等工作,避免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现场监督帮扶与在线监督帮扶相互配合、补充,目的是实现“识别线索、排查整改、调度督办、抽查复核”闭环管理。持续深入开展现场排查,发现、整改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
 
  02排查行动常见问题!
 
  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备受重视,特别在污染防治方面,政府的把控越来越严格,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提醒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治污模范,随着夏季的高温高热气候来临,各地帮扶、管控工作也纷纷开展!
 
 
 
  01-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露天喷漆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绝大多数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都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如:喷漆、刷漆、注塑、热塑封、热冲塑等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焊接工艺产生焊接废气应配备废气收集设施。
 
  0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常见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
 
  (1)未按规定配置VOCs废气处理设施,如需做二级处理设施的未做二级处理;

       (2)VOCs废气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未停止运行;或者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排;

       (3)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维护保养,导致废气处理设施故障,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

       (4)废气处理设施需要定期更换耗材及药剂的未及时更换,导致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

       (5)设备与管道密封不到位,导致废气泄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6)在废气处理管道上设置废气直排的旁路设施,使废气未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03-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
 
  04-按规定建立废气处理台账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03重点注意违法红线!
 
  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备受重视,特别在污染防治方面,政府的把控越来越严格,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注意“罚款+拘留”的违法红线!
 
 
  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提醒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治污模范。然而涉气工业企业不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却一直因为主动、甚至被动的出现,继而形成污染,那么哪些情形将面临处罚?如何进行管控?如何进行企业管理?需要从几方面入手?
 
 
  01-违法处罚标准(参考)
 
 
  02-如何进行全面管控
 
  (1)“保持正常用,不能用要报告”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与生产同步,环保停生产停”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置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3)“加强维养,确保可靠运行”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03-企业健全管理办法
 
  (1) 建立环保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台账
 
  建立本部门/车间的环保设施台账;环保设施应设置标示:设备编号、流体走向等。
 
  (2)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职责;定期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的能力培训。
 
  (3)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的控制窗口;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
 
  04-企业升级5项思路
 
  (1)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规范设置排放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3)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4)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5)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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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空气质量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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