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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百万?注意危废8大法规红线问题

  来源:羽白网 | 发布时间:2022-06-2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再发危废环境管理方面文件,提出9大举措,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三年行动铺开至今重点检查哪几方面?企业面对危废处置需要注意哪些红线问题?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实现规范化管理呢?
 
  追加9项举措
 
  生态环境部发布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通知,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提出9大举措。
 
 
 
  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应用情况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重点;对日常环境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企业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有关信息等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并严格依法查处。
 
  检查4大重点
 
  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作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的主要依据,危废整治专项行动也自2019年起持续发力,三年危废整治大行动更是有条不紊的进行着,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再次牵头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随后又追加文件强调危废规范化管理工作,释放持续持久战高压打击信号,那么这场持久战中涉及哪些企业?检查重点关注点在哪里?
 
 
  1、企业危废制度规范排查
 
  重点关注企业危废仓库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管理台账是否完整、现场管理是否规范,检查危废产生单位和危废经营单位的危废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排查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风险。针对企业申报的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重点检查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小微企业在危废管理制度及转运等方面的存在的“点位多”“产量小”“不定期”等问题,鼓励依托小微企业进行集中收运等共享化管理模式,解决危废物处理的“最后一公里”。
 
  2、化工园区重处置能力排查
 
  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除排查化工园区所有企业的危废环境风险以外,重点检查化工园区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是否满足化工园区企业需求;未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能否全部妥善利用处置;化工园区是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风险实施监督和管理。
 
  3、执法严格立行整改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建立排查清单,并通过危废管理平台及时填报排查治理情况。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排查发现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指导督查企业或化工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治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停产或关闭。
 
  4、多部门多范围
 
  随着部门联动的沟通协作能力加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督管理;排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排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消防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企业主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断完善执法面。同时,随着疫情原因,医疗废物等处理也逐渐成为重点,企业还需要多加关注!
 
  违法8条红线
 
  近年来,我国各行业都在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化工业与医疗业,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 “危险固体废弃物”,并呈上升趋势,危废固废的资源化是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发展的重要助力,其管控处置工作也是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但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作为企业,如何科学地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是一个重大课题。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那么做好危废管理、达到企业环保合规就十分必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红线问题有哪些?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企业又该如何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8大危废违法红线
 
  红线一: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三: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红线四: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7年
 
  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红线五: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100万元,擅自转移危废要行政拘留
 
  新固废法第82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红线六: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新固废法第83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不适用该办法,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八)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七: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8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二)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八:污染担责,造成重特大污染环境事故,负责人年收入50%要交罚款了
 
  本次修订的新固废法在第5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要求产生固废和危废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新固废法第113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86条要求,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同时,在第118条明确规定,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3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3步规范化管理危废
 
  首先,企业需要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注意环评。
 
  其次,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贮存危险废物的暂存库房地面需要做硬化处理,并涂至少2mm密度高的环氧树脂,以防止渗漏和腐蚀;如果是存放液体性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必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以收集渗滤液,防止外溢流失现象。对于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一律分隔堆放,其间隔应为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并在各区域醒目位置设该类危废的标志牌。
 
  最后,全程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强化了对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的监管等红线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贮存危险废物需要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且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报环保部门审批。
 
  企业往往将重点放在废水、废气的达标排放上,对危废的危害及相关管理政策不够熟悉,对建立完善的危废管理制度有所懈怠,台账资料、贮存场所等无法达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标准。我们建议多方发力的原则,紧跟发展脚步。想要构建危废监管共治格局,先解决危废监管的“盲点”和“堵点”,在注重生态环保的大背景下,企业应担起责任,主动做到环保合规、高质量发展,从而科学地而不是“运动式”地达成环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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