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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 发布时间:2017-03-13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7]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3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完成督办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  对下列环境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或者造成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建设项目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 挂牌督办案件应当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并符合挂牌督办程序。
 
  第五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案件,原则上由省环境保护厅实施挂牌督办;对市级政府的挂牌督办,由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省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省政府设立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挂牌督办。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挂牌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省环境保护厅有关业务处、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和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挂牌督办工作的具体承办;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及派驻各地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未完成督办任务的案件进行督办;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对挂牌督办案件的对外宣传。
 
  承办机构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填写《挂牌督办案件进展情况表》(见附表),将上一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送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
 
  第七条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办机构发现案件线索后,会同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调查取证、认定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依据,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承办机构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的要求,将案件材料送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三)承办机构就挂牌督办案件提交省环境保护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
 
  (四)省环境保护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承办机构向下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并视情况向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及派驻当地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五)承办机构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挂牌督办案件。
 
  第八条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涉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时限;
 
  (五)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及联系人等。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承办机构负责对挂牌督办事项予以督促办理。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环境保护厅对违法主体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暂缓受理。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需要延期的,下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到期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省级挂牌督办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到期未完成督办任务的,承办机构于挂牌督办到期日起三日内,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后送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及派驻当地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督办,承办机构予以协助。
 
  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申请,但经现场核查未完成督办任务的,承办机构于收到现场核查报告后三日内,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后送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及派驻当地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督办,承办机构予以协助。
 
  对挂牌督办过程中未履职尽责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承办机构会同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及派驻当地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后,报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解除:
 
  (一)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完成挂牌督办任务后,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等资料;承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核查;
 
  (二)对承办机构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建议,经主管厅领导审查后提交省环境保护厅常务会议审议;
 
  (三)经省环境保护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承办机构向下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解除通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及派驻当地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四)承办机构负责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告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并对挂牌督办案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对挂牌督办任务未尽责履职的,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责。
 
  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在挂牌督办解除过程中弄虚做假或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申请但经现场核查未完成督办事项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区域依法实施区域限批。
 
  第十五条  承办、督办机构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中有关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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