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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9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环大气〔2016〕80号)的总体部署,为严格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和我市《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任务要求,加快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制定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同比下降8%、13%和8%,PM2.5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左右,确保我市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污染排名17位之后。滨海新区、东丽区、津南区、宁河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57微克/立方米;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静海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62微克/立方米。(各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累计安排5方面共719项重点任务,其中:燃煤污染治理555项,扬尘污染治理21项,机动车和船舶污染治理19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119项,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5项。
 
  (一)全面加强燃煤污染治理。全市公共电力燃煤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或改燃;中心城区全部燃煤锅炉、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全部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全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燃煤窑炉实现“清零”;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一是通过改燃、并网或清洁能源替代继续削减燃煤总量,比2012年净削减煤炭消费总量1000万吨。10月底前,完成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4台共计80万千瓦、静海热电厂3台共计6.2万千瓦煤电机组改燃或关停;完成72座126台共计2091蒸吨35蒸吨及以下供热燃煤锅炉改燃并网或关停和5座20台共计1190蒸吨35蒸吨以上供热燃煤锅炉改燃并网或关停,完成429座465台共计1950蒸吨工业燃煤锅炉改燃并网或关停(燃煤锅炉改燃关停实际台数对照“清零”任务要求,根据全市最终排查结果确定)。二是加快超低排放改造。10月底前完成4家19台自备电站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8座18台750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三是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10月底前,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其他区政府所在街镇(除列入市政府拆迁改造计划区域)实现城市居民生活散煤“无煤化”,拆迁改造区域要全部实现洁净煤替代。突出抓好煤质监管,落实优质煤供应和保障,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劣质煤,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四是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津政发〔2015〕23号),10月底前,完成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五是全面完成武清区“无煤区”建设,对610个村、18.7万户实行清洁能源替代(其中“电代煤”10.9万户、燃气等其他清洁能源替代7.8万户),对218家燃煤设施实施“电代煤”、“气代煤”。10月底前,在武清区“无煤区”建设基础上,全市其他区再完成10万户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六是提高清洁能源占比。完成汉沽洒金坨风电场工程等3个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受电比例提高至33.3%。
 
  (二)深入治理扬尘污染。一是强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进一步深化施工工地“五个百分之百”要求,各类建筑施工项目采用800目及以上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实行全市建筑施工工地红外摄像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24小时动态监测全覆盖。二是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落实道路保洁工作责任制,公布各区市容环卫部门主管负责人名单。以平均降尘量每平方公里每月9吨为指标,纳入各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落实道路“以克论净”月考核和各区排名制度。三是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强化夜间和凌晨渣土运输高发时间段以及外环线入市主干路口等重点路段渣土运输整治和处罚力度。确保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4个渣土集中堆卸地按期投运并严格管理。研究出台智能渣土车使用方案,实行定人、定车、GPS定位,外环线以内和地铁建设项目率先使用。四是严控烟尘污染。坚决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冥纸等。依照本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确保油烟净化设施与排风机同步运行,并定期清洗。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5%。持续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技术加强秸秆等各类焚烧火点的巡查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全市通报。五是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管控。各类工业企业堆场全部采取封闭或2000目及以上双层密目网苫盖措施,并实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六是持续开展裸露地面治理。加强对已完成治理裸露地面的定期更新和动态监管,严格落实硬化、绿化、蓄水、苫盖等治理措施,及时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
 
  (三)深入治理机动车和船舶污染。一是调整天津港煤炭转运方式。4月底前,天津港不再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港煤炭。9月底前,天津港集疏港煤炭一律由铁路运输,禁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二是大力实施机动车尾气治理。重点开展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颗粒物捕集器(DPF)安装工作。深化辖区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重型柴油货车和大型柴油客车的监管,建立用车大户责任制度。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老旧车淘汰任务。三是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检验。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日常监管,严厉处罚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全年进行新车环保核查20万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新车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筛查机动车80万辆以上。严格落实机动车超标排放异地处罚机制,推进京津冀区域机动车污染联防联控。四是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优化交通疏导方案,狠抓交通拥堵路段治理。制定实施重型货车和国I、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外环线以内限行方案。加快公共交通建设,地铁5、6号线年底投入试运行。五是加强车用油品供应管理。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6月底前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9月底前供应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行为。六是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实行清单管理,不达标工程机械坚决禁止入场作业。七是深化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1月1日起,天津港靠港船舶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严格开展船舶燃油质量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不达标燃油行为。加快港作机械更新或清洁化改造,6月底前制定实施天津港港作机械和船舶治理工作方案。新建码头同步配套岸电设施,港作船舶岸电覆盖率达到100%,海河内河在用码头岸电覆盖率基本达到100%。
 
  (四)深入治理工业企业污染。一是深化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设施升级改造。9月底前执行钢铁和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11月底前完成4项石化企业生产装置和16项燃煤设施提标改造。二是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完成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三是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臭氧专项治理。10月底前实现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全覆盖,完成76项工业企业VOCs综合治理或关停。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制订、发布实施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确保建筑涂装、道路划线等环节中涂料、稀料、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符合国家和我市地方标准。四是开展“小散乱污”工业企业群专项整治。全面实施“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建账,以区为单位制定专项整治方案,10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整治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开展督查。五是推进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制定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脱硝改造资金补助办法,推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通过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方式,削减燃气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六是加快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全市50%以上的国家级工业园区和30%以上的市级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实施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搬迁改造,推动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搬迁改造。七是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对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钢铁、电解铝(含氧化铝)、化工类、医药、农药、炭素、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等行业全面实行生产调控。钢铁行业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八是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火电、水泥、石化、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到2017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九是坚持对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VOCs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量替代。
 
  (五)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一是全面推进以区为单元的“1+X+Y”的治污模式。“1”是各区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总体治污方案;“X”是各区针对突出的污染问题,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制定专项治理方案,逐项解决突出问题;“Y”是区内各乡镇街逐一制定自身治污方案,明确措施、细化分工、压实责任,落实属地治理。二是各区政府严格落实“五个一”保障方案,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00时,立即采取临时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削减污染峰值。三是严格落实《天津市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100号),各区完成环保专职网格员配备和机构建设,下沉至乡镇街,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实效。四是各区建立涉气污染源数据库,对辖区内污染源动态排查、动态更新、动态治理,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五是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一轮修订工作;做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狠抓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严格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区属地管理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一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环保、公安交管、海事等市级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交办任务事项,按照全面实施专项整治的要求,分别牵头制定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15个专项整治方案,并按照时间节点(附件2)要求,逐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二是各市级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牵头治理责任,对纳入我市《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本方案各项任务,逐一细化工作方案,全力组织实施,严格进度管理,严肃督查考核。三是各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全面加大日常督查检查、执法监管工作力度和深度,特别是对于涉及特许施工等特批事项,要制定细化监管方案,谁特许、谁监管,谁污染、问责谁。四是各区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点工作,充分用好法律、科技、经济、行政“四种手段”,将各项任务分解压实到乡镇、街道、社区,狠抓落地见效,全力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
 
  (二)狠抓组织推动。市人民政府每周召开专题调度会,分析空气质量形势和存在问题,全面调度全市问题整改、任务实施、专项整治、执法监管各项工作进度,会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前一周空气质量综合排名末位的区,现场指导督促整改。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年度任务要求和任务分工,抓早、抓细、抓落实。一是市环保局继续对各区空气质量按日排名,每周分析发布各区污染特点和成因,及时指导各区采取针对性措施。二是各部门全面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协调调度机制,对照任务分工,逐项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关死后门、倒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国家各项任务,特别是针对高污染车辆限行、渣土运输车辆、冬季清洁取暖、采暖季错峰生产等直接关系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的重点任务,要立即启动、全面实施、不打折扣地完成任务要求。三是各区要结合国家及市委、市政府任务目标,自即日起,严格落实“天天应对、天天调度”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大空气质量保障和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可检查、可考核、能追责。四是各区、各相关部门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报送上月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对已完成的项目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将每月对各相关部门、各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三)狠抓执法监管。一是全面加强市级部门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环保、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贯穿全年的监管执法方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等强制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二是各级执法部门要真正建立“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执法模式,保证执法记录和行政处罚流程的完整性。每周调度并上报与大气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情况,严格区分其他无关处罚事项。三是市环保局每月对各区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情况及效果进行排名通报,对违法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四是市政府对各市级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履职尽责情况实施专项督查,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特别是针对久查不罚、久立不结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坚决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不作为的情形,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严格铁面、铁规、铁腕、铁心治污。
 
  (四)狠抓督察迎检。将国家第一季度专项督查转办和日常督查通报的各类污染问题逐项分解到各区,由市级相关责任部门指导各区立行立改、整改到位,并以点带面、追根溯源,倒追监管责任。以区为单元建立整改清单、处罚清单、问责清单,特别是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全面排查、举一反三,建立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坚决杜绝同类污染问题再次发生。在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我市前,确保全面完成“小散乱污”违法企业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工作,全力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的迎检准备。针对中央环保督查组和日常督查反馈意见,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第一时间整改落实到位,并以此为导向和契机,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力度。
 
  (五)狠抓考核问责。一是依据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其补充办法,运用经济奖惩、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严肃查处各级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年度任务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进行约谈;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工作不力、作风不实,弄虚作假和查处案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属于监察对象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同时,针对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适当扩大约谈范围,同时制作约谈问责专题节目,在电视台公开播放。二是在现有考核问责工作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每周对空气质量排名最后1位和综合指数、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区进行公开约谈;每月对空气质量排名后3位的区实行挂牌督办,严格督促相关区采取强化措施,确保尽快实现“变后进为先进”;每月对任务进展滞后、专项整治不实、监管处罚不力的市级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累计通报3次的,实施组织问责。三是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以及京津冀区域内部排名结果一并纳入市人民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四是对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以各区为督察对象,并下沉至部分重点街镇、工业园区,严格落实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五是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成立市级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组,对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建议。六是充分发挥各区、各部门考核问责主观能动性。承担区考核排名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职,严格考核,考核排名结果须分出层次、严格体现各区相应工作水平;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乡镇街、各级网格长(员)、专职网格监督员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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