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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函

发布时间:2017-01-24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保部要求,现将我市辖区内所有钢铁和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函告如下:
 
  一、2017年9月底前,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 mg/m3、氮氧化物200mg/m3。
 
  结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51-2016)的要求,2018年1月1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在用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也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51-2016)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00 mg/m3、氮氧化物200mg/m3。
 
  二、2017年9月底前,所有钢铁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或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需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等相应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具体标准限值见附件1。所有钢铁企业需满足治污升级改造最新要求,具体见附件2。
 
  三、现有燃煤锅炉、钢铁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立即开展限期治理,确保在2017年9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请各区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自查并督促治理。同时请各区于2017年2月10日前,提交治理企业清单。对2017年9月底前仍不能达标的,应采取关停措施。
 
  
 
  2017年1月24日
 
  (联系人: 市环保局大气处  鲍金红、王婷
 
  联系电话:876715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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