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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2021年生态环保政策最全盘点看这里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 | 发布时间:2021-12-31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1年即将过去,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一年都有哪些重要的环保政策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涉及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农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保障耕地、地下水和农产品安全,现批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技术进步,满足污染治理对先进技术的需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固体废物和土壤领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编制形成2020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全球性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抓手,是我国履行负责任大国责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历史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我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与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愿景,并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宣布国家自主贡献最新举措。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大宣示,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更好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牵头部门职责,加快补齐认知水平、政策工具、手段措施、基础能力等方面短板,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协同增效,现就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提出本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制定本指南。
 
 
  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规则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出本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为了加强民用核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月份
 
 
  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措施不完善、污染治理不全面等问题,一些尾矿库污染问题仍较突出。为进一步巩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能力,制定本方案。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现场监测、样品采集、样品预处理和管理、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表示、质量保证和报告编写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源环境监测。其他部门开展的辐射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社会自觉行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编制了《“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水平和影响力,支持和规范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部制定了《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的运输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各使用测井源的单位对其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进行了自查,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单位测井源运输管理存在不满足法规标准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要求,规范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的主要内容、技术流程、方法及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2021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2021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2021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
 
  3月份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2020年11月至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19个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的35个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为贯彻落实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作用,我部拟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现启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征集和筛选工作。
 
 
  本指南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为准确掌握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的相关数据,夯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完善配额分配方法的数据基础,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工作。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绿色发展,事关城乡居民的水缸子、米袋子、菜篮子。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环境辐射剂量率的测量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监测中辐射剂量率测量目的和要求、测量实施、测量记录和报告、质量保证等技术要求。
 
 
  近期,根据近年来考试情况和最新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生态环境部对考试大纲进行了第十五次修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发布。本版考试大纲是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复习备考的依据。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4月份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促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指导各地做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相关工作,编制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本指南规定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微污染河水、农田退水及类似性质的低污染水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过程,可作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设计、施工与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依据。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106次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并推广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制和研究成果,强化臭氧(O3)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提升各地细颗粒物(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结合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安排,我部将开展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制定了《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方案》
 
 
  为落实《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宜予以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橡胶及其制品》(HJ 1158-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小型家用电器》(HJ 1159-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下水道卫生系统》(HJ 1160-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笔》(HJ 1161-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洗衣店和洗衣工厂》(HJ 1162-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砖(板)》(HJ 297-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HJ 296-2021)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2020年,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和我部《关于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通报》要求,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合作备忘录》,发挥部行合作优势,共同加大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培育环保产业新增长点。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作为一项最为基础的节能国家标准,在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等不同层面的能源核算、能源统计、能源管理、能耗限额制定、能源模型应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新版《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是在《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版本上进行的修订,后者将在新版正式实施后失效。
 
  本标准规定了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给出了相关的油墨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志和禁用溶剂清单。本标准适用于出厂状态的各种油墨。本标准不适用于印刷时用于调节油墨上机性能的添加剂、稀释剂等,也不适用于印刷时用到的洗车水等产品。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木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筛查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家具部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现场快速采集设备技术要求》《软体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现场快速检测方法》该五项标准均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团体标准《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T/CAEPI 31-2021),标准规定了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检验方法。该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信用评价获评企业的后续管理,促进获评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制订本细则。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是指对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用评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依据其信用行为及相关结果,对其信用等级进行相应处理的活动。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促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组织编制了《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供各地在开展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参考。通则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网站查询。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提出本指导意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对正面清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推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推广应用,现组织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设备征集工作。
 
  5月份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本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决策部署,加强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本意见。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制定本方案。
 
 
  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现批准《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5项可行技术指南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导和规范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现批准《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遥感解译与野外核查》等十一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管理,现批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专项督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相关行业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现批准《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公布。
 
 
  5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稳中向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从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结果来看,“十三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是迄今为止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最大、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最好的五年,全国各地环境普遍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6月份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提出本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提出本意见。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调查对象或调查区域开展工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单位逐家核算与非重点调查单位按区域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工业源污染物产排量等于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与非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的加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和《水质 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公布。
 
 
  志愿服务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新形势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为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促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特点,制定本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修复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原位热脱附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7月份
 
 
  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是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落地,生态环境部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积极构建新时期服务型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学研究与实际需求深度融合,调动全国生态环境科技资源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充分发挥科技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计划》。
 
 
  本标准规定了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工作程序以及数据获取、数据处理分析、统计与表征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地块尺度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的相关标准另行制定。
 
  8月份
 
 
  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现就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提出本意见。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主要内容,即总论、货包、运输方案、辐射防护、事故应急准备、质量保证以及结论和承诺等。
 
 
  本标准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的总体要求、处理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的技术参考依据。储能类、消费类等其他类型的废锂离子电池,以及锂离子电池生产废料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9月份
 
 
  为支撑相关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9-2021)、《水质 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 生物学检测法》(HJ 1190-2021)、《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水质 铟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193-2021)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我国须履行《基加利修正案》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HFC-23)排放的管理要求。为进一步明确HFC-23履约要求,确保实现履约目标,现就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类型园区可参照执行。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制定管理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充分体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在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区域绿色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10月份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半年“两高”行业产品产量、煤炭消费量等出现明显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要充分认识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通过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
 
 
  为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效能,生态环境部选取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整治环评市场乱象,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强化责任意识,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自2021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
 
 
  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的生态环境厅(局)督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确保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本行政区域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12月31日17点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为切实加强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相关工作予以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提升规划环评信息化管理水平,生态部组织建设了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为非涉密系统,上传信息不得包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系统现已完成前期测试,于2022年1月20日正式上线。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治疗相关活动中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核素治疗、敷贴治疗、放射性粒籽植入治疗、硼中子俘获治疗和放射治疗模拟诊断。放射治疗设备生产、调试、维修维护活动和科研活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准备,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试样制备与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表示,废物处置,注意事项等基本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订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现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0年第72号同时废止。
 
  11月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氡的四种常用测量方法,即径迹蚀刻法、活性炭盒法、脉冲电离室法、静电收集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氡浓度的测定,包括室外环境和室内环境等。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指导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工作,规范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热红外遥感监测的技术流程与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等七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和落地应用的指导,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底线,强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地方实践,提出本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于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的职责,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加强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和“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的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推动开展全国生态质量监测评估”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加强自然保护地评估考核的要求,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批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防脆性断裂安全设计和钢制乏燃料运输容器制造,现批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防脆性断裂的安全设计指南》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公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文件,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治污,现提出本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引导企业绿色转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电磁辐射环境污染,规范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2月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技术进步,满足污染治理对先进技术的需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先进技术,编制形成2021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探索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和《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有关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决定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组织编制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对《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产废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后开展试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规范和指导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工作,为筛评优先控制化学物质提供支持,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的原则、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和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及土壤污染修复施工期间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公开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导相关单位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铅锌冶炼》《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铜冶炼》《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炼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化工废盐》《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钢压延加工》等七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样式。
 
 
  为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合理规划河湖滨水生态空间,指导各地做好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河流与湖滨生态缓冲带范围确定方法、生态保护修复技术措施、维护与监测评价等内容。
 
 
  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工作目标是,推动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无废城市”固体废物产生强度较快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充分发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管理信息“一张网”,“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流域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工作程序、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和要求。
 
 
  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以规范和指导“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统筹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科学技术普及是一项重要基础性社会工程。生态环境科普是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为做好“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科普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进分级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规范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遥感调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印发《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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