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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1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增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津司函[2017]30号)收悉。根据《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1217号)规定,现将我市司法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220元调整为240元(含司法部收取的每个考生50元),不另外收取报名费。
 
  二、司法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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