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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污染源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17-06-14

  不仅要对排放位置、高度、方位等内容规范固定源排放要求,而且要对企业内移动源与环境敏感点的关系等内容提出相关排放要求。在强化高架源排放要求的同时,规定面源、体源等低架源排放要求。
 
  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企业达标排放但仍然扰民的问题,成为群企环境纠纷焦点。笔者认为,导致“达标扰民”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污染源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需进一步完善,企业与居民区间卫生防护距离制定或实施不科学,一些企业不主动增建污染防治设施和装置等。
 
  鉴于上述原因,为有效破解“达标扰民”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首先,完善环境监管内容和环境管理标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不仅要对排放位置、高度、方位等内容规范固定源排放要求,而且要对企业内移动源与环境敏感点的关系等内容提出相关排放要求。在强化高架源排放要求的同时,规定面源、体源等低架源排放要求。突出行业污染排放特点,结合区域地形、地貌、气象等特征,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中心,进一步细化污染源排放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控参数和项目,收紧排放指标限值,提升监测方法水平,深化达标分析评价,严格总量排放要求,加强污染监督管理,实现污染达标排放。在严格执行现行环境质量标准的同时,适时修订和增加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和种类,增加监测参数项目,收紧监控指标限值。
 
  其次,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关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要求,建设工业园区和企业时要按照拟定时序、路径、位置、方式进行建设生产。在居民区附近建设工业园区和企业时,建设单位要根据区域气象、地形、地貌等环境特征和污染种类、数量、毒性等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留足或扩大卫生防护距离。同时,要在防护距离范围内建设公共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比如植树种草、设置声屏障、建设氧化塘等。
 
  第三,精准实施环境监测,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监测单位和企业要严格依照现行排污和环境执行标准要求的方法,参照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对污染源及附近的环境质量进行精准监测。监测位置、点位、时序、频率、参数、项目等要符合标准方法规定和实际需要,采样方法、监测过程、质控措施、评价要求等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要客观准确,分析评价结果要真实可信。
 
  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巡查力度,扼制污染源超标排放,详查“达标扰民”问题原因,提出相关解决办法,着实化解群企矛盾。相关企业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主动采取污染防治工程和技术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强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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