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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HJ开头)是强制性标准吗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1-11-30

  01

  行业标准(HJ开头的)是强制性标准吗?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是否必须执行?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是否必须执行?
 
  答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为行业标准,鼓励企业采用。《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为省级法规,其第二条对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即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02

  地方环境标准是否为强制性标准?
 
  依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及第十条规定: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明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7号)第五条规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问题:《生态环境法》并未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虽明确规定地方环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地方环保标准是属于推荐性标准还是属于强制性标准?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提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例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十条“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领域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这些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关于地方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避免交叉重复、矛盾冲突,保证执法的统一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外,只设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甘藏春,田世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
 
  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仍按现有模式管理。(主要参照甘藏春,田世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页)
 
  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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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业标准   环境标准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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