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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环保局官网 | 发布时间:2017-04-05

  京环办〔2017〕42号
 
  局直属各单位、各区环保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收费编码140004)项目,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项目(收费编码140002)和“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编码220002)。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欠缴收入分别足额上交国库,并列收支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关键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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